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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熱門十四篇)

發(fā)布時間:2024-10-23

書讀的越多,我們才能成為靈魂豐富的人,當我讀完了作者寫的作品,里面的劇情真的精彩絕倫。寫一篇有質量的讀后感是怎么樣的?我們聽了一場關于“《社會契約論》讀后感”的演講讓我們思考了很多。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1

所以,盧梭思想歸結為“人生而平等”,那么后半句“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則恰恰證明人的權利的自由又通過某種形式不得不被予以一定的禁錮,否則一個人的自由使其憑借某種“荒誕理由”去強占另一個人的自由,不是使社會框架分崩離析,就是使社會倒退到奴隸社會時代。這種來制約人的枷鎖就是“社會契約”。

盧梭對于社會契約的解釋是“社會契約,它不是上級與下級之間的那種約定,它是共同體和其各個成員之間的一種約定。它以社會契約為基礎,是合法的一種約定;它對一切人一視同仁,是公平的一種約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種約定;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權力作保障,是穩(wěn)定的一種約定?!币簿褪钦f人們通過一種在社會探求中被公眾普遍認可的社會體系或者社會制度的形式來規(guī)范各自權利與職能,而這種體系或者制度就是社會契約,也可以認為是民眾達成的意識共識。

人類從道德人性層面締結一種社會普遍認可的約定,即由社會公意達成的約定,以犧牲一小部分的自由,從而來獲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這種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剝奪不被買賣的一種強力的保護,而這一強力也就是當代法律的強制力。

這種強力并非如某個國王擁有一種生殺大權,這是有共同認知層次的人一起為了維護自身的主權自由而彼此之間的牽制力,并通過第三方法律來實現(xiàn)這一牽制力。

但這種自由真正實現(xiàn)過程中又出現(xiàn)種種的事端變化,導致社會中各種人權問題頻頻**,例如京城上訪案中的黑監(jiān)獄、“被”精神病等等都無不說明了社會契約建立之后出現(xiàn)的種種問題。那么,此時就需要一種更加具體并且有執(zhí)行力度有社會公信力度的系統(tǒng)——法律。

盧梭在論法律中提到“……法律是公意的行為……法律實際上只不過是公民社會得以存在的條件。人民由于要受法律的支配,所以他們就應當是法律的制定者……”盧梭不斷重復聲明的觀點就是一再強調公意、全體等概念,繼而對于立法者的具體載體又加以討論,并且提出必須是全體公民提出并通過的才是被社會所承認的法律,因為法律最終的受制者必然是創(chuàng)制者本身?!秾ёx》第60頁說“法律創(chuàng)制者是一種獨特的、超然的職能,與人間世界毫無共同之處”,第62頁提出“能達到這種狀態(tài)(即盧梭在書中所指的創(chuàng)制者的狀態(tài))的立法者只能是介于人神之間了”,我認為這種觀點不妥,首先盧梭定然是反對神學論的,認為若是進行神的把戲,很快就會被戳穿。

《社會契約論》第二卷闡述主權及其權利。主權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為決定和制約的。法律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

雖然一般益之總是正確的,但它并不總是能夠作出明智的判斷,因此它并不總是能夠找到共同的利益,因此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立法者本身并沒有權力,他們只是指導者。他們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議,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說主權者、公意)才有權設立法律。

其次我對于“人神之間”的這種稱呼更不能認同,盧梭所指的是擁有較高智慧的個體,而這種個體在整個公眾只是屬于一部分,盧梭是絕不承認以個體來領導全部,或者以部分制約整體。以我個人觀點來看,法律創(chuàng)制者依然還是要回歸到人,因為從目前中國的現(xiàn)實法律狀況來看,收集每個人的法律觀點是不實際也是客觀所無法實現(xiàn)的,但人性的陋病依然存在,甚至可能因為物欲而更加嚴重,**污吏結黨營私難道還是少數(shù)嗎?

因此,當前人民主權意識發(fā)展的最終結果識發(fā)律意識空前增強,健全的法制社會誕生。因為此時法律已經深入人民的心里,即盧梭在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所述“在這三種法律之外,還要加上一個第四種,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種;這種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chuàng)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我說的就是風尚、習俗,而尤其是**;這個方面是我們的政論家所不認識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

這就正是偉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專心致力著的方面了;盡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個別的規(guī)章,其實這些規(guī)章都只不過是拱頂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發(fā)展緩慢的道德才是拱頂不可移動的基石?!?/p>

為了這個社會的美好未來,自然要規(guī)劃整個社會的秩序,或者給公共事物以盡可能好的形式。也就是說,要對法律進行分類,建立合理的法律體系,需要不同的立法關系。在盧梭看來,在各種法律制度中,雖然自由平等是立法制度的終極追求,但是,建立良好的習慣才是偉大立法者真正應該追求的。一般立法將逐步形成以套由政治法、民法、刑法和最重要的道德規(guī)范構成的健康的法律體系。

只有形成了完整法律系統(tǒng)之后,社會的公平公正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人民的自由主權才能真正體現(xiàn)出“人民當家作主”這一中國人民民主**的本質要求。所有這些都需要經過長時間的進化和每一代人的改造,使之更適合一般意志的要求,更適合和諧社會的要求,適合諧因素深深地嵌入到每一個社會運行機制中。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2

《社會契約論》以反對封建**、倡言民主共和、主張人民主權為其主題和中心內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憲政理論。它是世界政法理論史上最重要的經典之一。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號角和福音震驚了世界。它闡述的許多原則原理不僅在革命之初被載入法國《人權宣言》等重要文獻中,在革命后的長時期里成為資產階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

盧梭的思想對后世思想家理論的形成具有重要影響。

由于是由法文翻譯而來,所以看得有些吃力,翻譯之后的文字往往失去了原文中固有的邏輯,文化差異在詞匯的轉化中體現(xiàn)無疑,此書中大量運用邏輯學的知識,對社會契約加以闡釋,提出主權在民的思想。毫無疑問,盧梭的思想是偉大的。他以獨特的視角進行社會分析,以精彩的論述向世人展示。但讀完這本書,我想到了以下幾點:

1.公意的殘酷性

盧梭在書中提到:“在行政官個人的身上,我們可以區(qū)別三種本質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個人固有的意志,它只傾向于個人的特殊利益即私利;其次是全體行政官的共同意志,惟有它關系到君主的利益,我們可以稱之為團體的意志,這一團體的意志就其對**的關系而言則是公共的,就其對國家的關系而言則是個別的(即眾意),**構成國家一部分,國家指執(zhí)政者和人民全體。

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權者的意志,這一意志無論對被看作是全體的國家而言,還是對被看作是一部分的**而言,都是公意?!保ǖ谌淼诙拢?/p>

這里提到的私、公、民意一目了然。盧梭說,一般意志應該是終占主導地位,是所有其他意志的規(guī)范,這很容易理解。困難的是如何來確認公意?

這實在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張奚若在他的《社約論考》中說:“公意是以公利公益為懷,乃人人同共之意。

而眾意則是以私利私益為懷,為彼此不同之意。所以,公意是私心的區(qū)別,公意是私心的總和?!睆埵纤闶綄⒐獗硎鰹橥耆懦揭?,僅以剩下的純粹為公利公益的共同意志為內容,這是接近盧梭的原旨的。

這樣問題就來了,盧梭的公意將特殊性與個體性統(tǒng)攝于自身之內,從而消融了特殊性與個體性的存在,變成了純粹抽象。這樣,個人只是國家和時代精神的一小部分。他沒有個性,但能體現(xiàn)集體精神。

這樣看,公意也是相當殘酷的。

2。神的立法者的現(xiàn)實意義

如果一般意志是主權行使權利的先決條件,那么根據(jù)盧梭提出的必須有立法者的主張,這項權利就處于危險之中。因為在各種各樣的意見中,什么是普遍意志,什么不是,君主往往不明白。只有立法者才能辨認清楚。

立法者的偉大恰恰就在這里。盧梭對立法者頌贊說:“為了發(fā)現(xiàn)能適合于各個民族的最好的社會規(guī)則,就需要有一種能夠洞察人類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

它與我們的人性無關,但它能理解人性的深度。雖然它自己的幸福與我們無關,但它愿意關心我們的幸福。最后,在時世的推移里,它照顧到長遠的光榮,能夠在這個世紀里工作,而在下世紀里享受。

為人類制定法律,我們需要神。”[第二卷第七章。]

盧梭在最初簽訂合同時還說,承包集體的每一成員所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沒有人比任何其他人多或少。你把你的全部個人權利轉讓出去后所收回來的也是和大家一樣,因為集體中每個成員也都把他們的個人權利全部轉讓再收回各自的一份和你完全一樣。因此,集體中的每個人都享有同樣的立法權。

這應該是十分公平合理。盧梭和傾向**的思想家格老秀斯、霍布斯“把權力轉讓給某個人”的主張是完全不同的。但有一點必須注意到,主權者所享受的全部權利即立法權是和公意聯(lián)系在一起的,而這個公意又是難以辯清和確認的。

公意的不明確導致了主權者合法性(即合理性)的質疑,立法者的神明性又導致了法律制定過程中的爭議,盧梭的觀點有了一點紙上談兵的感覺,在社會實際中顯得過于理想化。

3.前后矛盾的邏輯錯誤

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一卷,盧梭反對“多數(shù)人統(tǒng)治而少數(shù)人被統(tǒng)治”,他說:“多數(shù)人統(tǒng)治而少數(shù)人被統(tǒng)治,那是違反自然秩序的?!钡蟮恼撜{中他又主張“不服從共同意志的人應當強迫他服從,也就是強迫他自由”。

怎樣強迫不服從公意的人去服從呢?盧梭的回但是:“投票的大多數(shù)是永遠可以約束其他一切人的,這是契約本身的結果。

”于是又退回到多數(shù)人統(tǒng)治少數(shù)人的道路上。書中前后論證的矛盾也是論證的邏輯漏洞。同樣的,我還發(fā)現(xiàn)了一點:

書中第一卷第四章:“最后,只要我們在性質不同的事物之間不可能確定任何真正關系的話,一個國家就只能以別的國家為敵,而不能以人為敵?!币约暗诙淼谖逭吕锏摹皩ψ锓柑幰运佬蹋@與其說是把他當做公民,不如說是把他當做敵人。

”在前后的論述中也出現(xiàn)了邏輯上的不通。

4.契約的強制性

盧梭設想,當人類遭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礙時,其阻力已經超出一個人自存的能力,人類要克服阻力獲得生存,唯一的動力就是共同協(xié)作,達成一種契約。社會契約的每一個結合者轉出去自己的一切權力、財富、自由,僅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對于集體有重要關系那部分,這種轉讓對于每一個人都有是同等的、毫無保留的、都有必須服從公意的最高指揮之下。

但是,我們都知道,一個契約的形成是按照公意的,是人民的意志,但卻不代表所有人民的共同意志,總會有人不認同。那么,對于有些人同意而有些人不同意的合同,我們該怎么辦呢?人有沒有權利不簽契約呢?

不簽之后他人有沒有權利及義務對其人行使此契約呢?其人又有沒有權利及義務對他人行使此契約呢?對于這些一連串的問題,我有著自己的思考。

首先,理論上是有權不簽的。因為人有上天賦予的基本的作為人的權利,任何人都沒有權利要求任何人簽訂一項他不愿意簽訂的契約,前提是不簽訂這項契約這件事對他人不構成傷害。而且,由于基本的天理道理,不簽之后,任何人即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對其行使此契約,其人亦即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對任何人行使此契約。

即: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強制人民簽訂一個他不簽訂后對他人不構成任何傷害的契約。

接下來,從現(xiàn)實出發(fā),讓我們看看個人在沒有簽訂國家合同后的生存狀況:

因為先有人權,再有契約。即使一個人沒有簽訂合同,他的人權仍然是不可剝奪的,應該得到保障,并且可以不惜一切代價得到保障?,F(xiàn)在,假如我不同意國家契約,但上天賦予我的作為人的權利是永久存在的,那么,我就有權利不在這份契約上簽字。

但是社會互動是必須的,人際交往還是要繼續(xù),有契約的人和沒有契約的人共同生活,相互接觸。到這里,我想到了之前在人人網上**的一片日志——《唯一誠實的只有開頭的那個人,但他不久便死了,餓死的》,故事大概是這樣的:一個國家里人人是賊,他們的國家契約是每個人都從別人那里偷東西,別人又再從別人那里偷,依次下去,直到最后一個人去第一個竊賊家行竊。

可是一個誠實人來了,他不遵守這一約定,但呆在家里,就意味著這個國家里有一個人偷不到東西,在其他人建議下,他每晚出去看河水,導致他的財產越來越少,最后導致餓死。雖然,這個故事的主旨并不是展現(xiàn)社會公約,但是,其中的道理很顯然,那些不遵守社會公約的人,要么被同化,加入這一契約;要么,就顯得如此不合群,面臨餓死。社會契約是為了實現(xiàn)社會的自由,只有在社會的自由中,個人的自由才得以更好的發(fā)揮,盡自己的義務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后,在我看來,人民有權不簽訂社會契約,但是為了更好地生存,人類的趨利避害性使得他們更傾向于選擇社會契約,以實現(xiàn)相對自由。

5.行政人員的數(shù)量與國家人口

在這里,我想要說,盧梭的偉大在于他思想的創(chuàng)新性與先進性, 盧梭在第三卷第二章提到:行政長官的人數(shù)愈多,則**也就愈弱,這是一條根本性的準則。這一觀點的提出有其重要意義。

現(xiàn)在的中國,無疑面臨著這一問題,黨員數(shù)量的龐大,以及公務員隊伍的壯大,領導干部的增多,**等級分類之雜等等,都直接導致了我國的行政長官的人數(shù)之多。按照盧梭的觀點,中國共產黨面臨著嚴重的問題。如何精簡行政人員,建設一個強大的共產黨,需要我們思考。

即使這樣,由于時代的不同,社會環(huán)境也發(fā)生巨大的改變,書中第三卷第九章:“一個不靠外來移民的辦法,不靠歸化,不靠殖民地的**,而在客觀存在的治理下公民人數(shù)繁殖和增長得最多的,就確定無疑地是最好的**。那個在它的治下人民減少而凋零的**,就是最壞的**。

”這一觀點顯然與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格格不入,在盧梭的時代,也許人口的變化的確是衡量一個**好壞的標準,但是,隨著人口的不斷繁殖,人口壓力越來越大,各個國家文化不同,對生育的認識也不盡相同,人口的繁殖快慢已經不能簡單地當作一個指標。

以上僅是個人思考,由于社會學的知識儲備不足,理解的也不夠全面,所以上述僅為個人看法,望老師見諒。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3

什么是社會契約?在社會初創(chuàng)之時,人們?yōu)榱四撤N利益而自愿的結合在一起,以維護整個集體的共同利益,也就是共同體中每個人的利益。在這個共同體形成的時候,每個成員也就等同于以犧牲自己天然的自由而換取了在集體中的自由,也就等同于每個成員都將自己的一切轉讓給了集體。這就相當于集體中的每個成員,分別與其他成員締結了約定。而這個集體,就是社會;他們之間的約定,便是社會契約。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六章“論社會公約”中談到了社會公約形成的必要條件,以及社會公約存在的合理性基礎:“然而人類既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結合并運用已有的力;所以人類便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由一個唯一的動力把他們發(fā)動起來,并使他們共同協(xié)作?!边@里需要強調的是,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發(fā)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專制的。每一個締約者在本質上都是平等的。盧梭說:“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們在這樣一個集體中所獲得的權利,既是集體的權利,也是自身所本應享有卻讓渡給集體的權利。

由此可見,社會契約的本質是人們?yōu)榱松娑园l(fā)形成的集體所達成的約定,而社會契約的精神則是自由和平等。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4

《社會契約論》的創(chuàng)作背景是18世紀的歐洲,正是宗教勢力逐漸退縮,各種政治啟蒙思想方興未艾的時期。全書分為四卷,第一卷討論的是社會結構和社會契約,人類怎樣由自然狀態(tài)過渡到政治狀態(tài),以及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么;第二卷討論的是闡述主權及其權利;第三卷討論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則是繼續(xù)討論政治法,介紹了幾種社會組織,并闡明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而以下為本人就閱讀此書后的對第

一、二卷的淺略見解。

在我看來,無論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或第二卷,主權都是一個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一卷第一章的題旨盧梭便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在他看來,一個人給自己自由是荒謬和不可思議的。這樣一種違法無效的行為,除非一個人喪失了健全的理智,否則是不愿意放棄自由、轉移自由、使自己成為他人的奴隸的。同時,他駁斥了格羅提烏斯和霍布斯主張的主權可以移交給君主的觀點,從而否定了君主專制的合理性。

盧梭在第二卷中表明了自己的觀點:第一,主權是不可轉讓的,以社會契約方式建立的國家,其最高權力應當屬于人民全體,人民是行使國家主權的主體,因為主權是公意的運用,是國家的靈魂和集體的生命;第二,基于主權是不可轉讓的理由,所以主權也是不可分割的,一經宣示就成為一種主權行為的意志是公意,是人民共同體的意志,而并非只是一部分人的,而倘若不是公意,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那么這種意志,只能成為一種行政行為或最多是一道命令,絕對不可能成為主權行為;第三,為了確保公意永遠是公正的,而且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所以國家之內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個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見,倘若已經有了派的存在,那就必須增殖派的數(shù)目以保持公意的平等,這也表明了主權是不可代表的;第四,主權權力雖然是完全絕對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卻不會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約定的界限,而且主權者對每個臣民的要求也必須是相同的,否則事情就不再是公共的,而轉化為私人的,那么他的權力也就不再有效。

由此可見,盧梭對公意是尤為推崇的,甚至在他看來,公意甚至是不會犯錯的,但這并不代表著公意就是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我們應當將公意與眾意區(qū)分開來,公意只著眼于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則著眼于私人的利益,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因此,一般意志不會造成多數(shù)人的暴政,因為尊重一般意志不是少數(shù)人服從多數(shù)人。

除了闡述主權之外,盧梭在第二卷中還提到了法律、立法者和人民。社會習俗賦予人生存和生命,法律賦予人行動和意志。盧梭認為,法律是一般意志的行為,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客體的普遍性的統(tǒng)一。因而,服從法律的人民就應當是法律的創(chuàng)造者,但群眾大多都是盲目的,多以個人的利益為主,他們希望自己的生活幸福,但是卻難以看到何為真正的幸福,所以這時便需要一個立法者來為他們指導一條正確尋求幸福的道理,以避免他們受到個別意志的誘惑而違背了公意。

立法者必須是敢于為一國人民進行創(chuàng)制的人,用盧梭的話是,必須自己覺得有把握能夠改變人性,能夠把每個自身都是一個完整而孤立的整體的個人轉化為一個更大的整體的一部分,這個個人就以一定的方式從整體里獲得自己的生命與存在;能夠改變人的素質,使之得到加強;能夠以作為全體一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來代替我們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獨立的生命。這樣的一個人才具備作為一個立法者的資格,才能夠指引全體人民的意志。

最后一個是關于人民。現(xiàn)在,人民是以勞動人民為主體的社會的基本成員。在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歷史時期,人們有著不同的內容。在我國社會主義時期,一切支持、支持和參加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人,一切階級、階層和社會團體,都屬于人民的范圍。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5

《社會契約論》的溫度與光芒

——高一名著閱讀競賽班《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人生而自由,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沒有人不為這樣的句子而歡騰雀躍,這句話就出自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以此為切口,帶著一群懵懂的學生研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那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開始接到高一名著閱讀競賽的這個輔導任務還是有點發(fā)怵。

經過長時間的冥想,我決定打破傳統(tǒng),分三步或三節(jié)課學習。我只能從閱讀方法和接受美學的角度來組織閱讀,不能尋求對社會契約理論的深刻理解,而只能播下契約社會的種子。

第一步給孩子們講講我們?yōu)楹我x《社會契約論》。一本書,特別是一本其意義更多地指向現(xiàn)在或未來的書,不能清楚地告訴孩子們閱讀的意義,特別是與我們自己的環(huán)境或生活沒有什么聯(lián)系。僅僅以參加比賽為外在脅迫,是無法進入內心的。社會契約理論對日本的影響,梁啟超、嚴復、革命黨人對《社會契約論》的研究、推廣和態(tài)度......

借助專家視角做了一番這樣的梳理,分享給孩子們,讓他們意識到《社會契約論》與中國,有一種讓人憧憬的關聯(lián)。

第二步,結合此書章目和內容特點,即《社會契約論》包含的各類話題都是獨立成章,諸如財產權、人民、法律、君主制等,讓16名同學分工協(xié)調各自認領一個話題,按照下定義的方式提煉理解,再做分享。課堂上的分享真的很棒。孩子們的閱讀和理解超出了我的預料。

第三步,我研究了2016年競賽的決賽大題,設計了一個思考題,請寫后交流:閱讀《社會契約論》,你最想解說其中哪個話題?請選擇您熟悉的歷史事件和社會現(xiàn)象進行論證和分析,不少于400字。

每個人的分享時間不超過三分鐘。我建議一位同學問演講者一個問題,我將就此發(fā)表評論。這是一種近似沙龍的思想交流,每一個同學研究最深的合起來就是一串明亮的珠子,高冷的《社會契約論》因為不同的讀者演繹和交匯而有了現(xiàn)實的溫度和熠熠的光彩。

第三步,模仿去年競賽的決賽答題,設計一個思考題,寫后交流:閱讀《社會契約論》,你最想解說其中哪個話題?請選擇您熟悉的歷史事件和社會現(xiàn)象進行論證和分析,不少于400字。

每個人的分享時間不超過三分鐘。我建議一位同學問演講者一個問題,我將就此發(fā)表評論。這是一種近似沙龍的思想交流,每一個同學研究最深的合起來就是一串明亮的珠子,高冷的《社會契約論》因為不同的讀者演繹和交匯而有了現(xiàn)實的溫度和熠熠的光彩。

論選舉選舉是一種復合行為,可采取選定和抽簽兩種辦法。中國古代的選舉是從統(tǒng)治者候選人中選擇統(tǒng)治者,是一種自下而上的選舉,理論上是所有人都有選舉的權利,但實際上只有很少人參加,而競選者所依憑的主要是體現(xiàn)在個人自身的德行,才能、名望、族望或文化修養(yǎng)。在中國現(xiàn)代選舉制度中,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基層村民委員會代表度是選舉產生的。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由人民直接選舉,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由人民直接選舉。

中國的選舉制度是屬于兩種辦法中的選舉,但是又不完全體現(xiàn),因為公民的參與度不高,而且也因為公民的素質不高,無論在品德、才能還是地位財富方面都還存在較大差異,無法實現(xiàn)抽簽的形式去選舉。在世界上,選舉起源于古希臘的政治制度和一種民主形式,而現(xiàn)代選舉則起源于英國的選舉,由下議院議院通過普選產生。所有年滿18歲的英國公民和愛爾蘭共和國公民都參加選舉。

縱觀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其選舉制度與中國有很大的不同。他們的選舉有一些基本原則,包括共同、平等和競爭的原則。而美國的選舉制度中,他們是有不同黨派的候選人到不同州進行演講,拉票,然后最后進行民意投票,而實質上背后財團的雄厚實力也有一個推波助瀾的作用,所以現(xiàn)代選舉中因賄賂而獲得權力的仍有不少,不公平也鮮然可見。

防止**篡權

毫無疑問,即使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的某些思想并不可能實現(xiàn)或與今天情況不相同,他所提出和某些思想在今天看來顯得十分有先見之明。

盧梭認為,為了防止權力濫用,國家應該定期舉行類似中國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會的集會。為什么可以利用定期集會來防止或拖延侵犯人權的行為?以羅馬十大會議為例。他們只當選了一年,然后又延長了一年。最后,他們不能永遠被控制。

反觀與定期集會性質相同的中國人大,人民行使權利的方式規(guī)范而有效,通過提議案等方式緊緊握住權力,防止**纂權,以致中國目前相對穩(wěn)平和諧。盧梭對于防止**纂權的方法的進步性可見一斑了。

***體的死亡

任何物質都不會永恒,制度如此,國家如此,政治體也如此。即使是最好的機構也會產生自然和不可避免的后果。人們可以建立一個持續(xù)時間盡可能長的系統(tǒng),但他們一定不想讓它永遠存在。

就像封建制度一樣,這是一個多少君主和地主都想繼續(xù)自利的制度,但最終被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所取代。

而政治體從誕生起就開始走向滅亡。就如同人的身體一樣,你只能做到盡量長壽,但無法長生不老。而政治體的持續(xù)時間也能通過一些措施使之延長,它生命的原動力存在于主權權威。

主權權威不可劃分,讓人民均勻地分布在全國各地,讓他們在全國各地都能享受同樣的權利和富足的生活,國家就可發(fā)展得最強盛并治理得盡可能好。維護主權和權威,在一定程度上延長了政治主體的生命。然而,政治上總會有死亡的一天,這是不可否認的必然結果。

論“一個好**的標志”的局限性

眾所周知,盧梭是位偉人,他的《社會契約論》也已然跨越兩個半世紀,經歷了三次工業(yè)革命,世界巨變來到我們面前,雖然這本書仍然有很多閃光點,但不可否認的是,在經歷了多次巨變的世界中,盧梭的理論也有一些不適應這個時代,我選取《論一個好**的標志》來證明這一觀點。

在本章書中,盧梭認為一個好**的標志,即是人口的發(fā)展,壯大,認為統(tǒng)治越成功的**,其統(tǒng)治的人口會越多,但其實我們今天看來,這個觀點是很不現(xiàn)實的,因為似乎越發(fā)達的國家,人口就會越少,反而像中國,印度這樣的發(fā)展中國家,人口會更多。

我認為造成盧梭這一觀點的原因有兩個:

一是時代局限性,盧梭寫完這本書的時候,英國工業(yè)革命才剛剛開始,雖然造成了比較大的影響,但仍沒有顯露出其對整個世界的改變能力,對于民眾思想的改變能力,也就是說,這時候的時代,處在新與舊的交界處,很多東西與過去的封建統(tǒng)治時期并沒有什么不同,這個時代給盧梭的印象,仍與過去沒有什么不同,要知道,在過去的時代中,的確是以人數(shù)論英雄的。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6

思政理論課實踐教學

“中外名著閱讀活動”論文

題目讀《社會契約論》有感

作者和學號陳秋萍***

班級09電子商務(1)班

日期2011年5月15日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復興時代法國偉大的思想家——盧梭的代表作。

18世紀的歐洲,在經歷了漫長、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獨裁之后,伴隨著技巧的進步和新的生產方法及新的社會階層的涌現(xiàn),一股新的社會思潮漸漸興起,他們試圖在舊的社會體制上建立一個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國民權利的社會形態(tài)。其中對歷史產生宏大影響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數(shù)革命領袖奉為革命的“圣經”,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xiàn)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

《社會契約論》的理論集中反映了當時資產階級上升時期的民主思想。針對封建制度的等級特權,提出了爭取自由的口號: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我認為該書的中心思想有,

1、 人生而平等自由,國家只能是自由人自由協(xié)議的產物。一旦被強行剝奪了自由,人民就有權進行革命,用暴力恢復自由。

二、國家主權在民,最好的政體為民主共和國。

在盧梭看來,“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拋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自由是大自然賜予人類的最崇高的禮物,也是無價之寶。與其他任何東西交換都是瘋狂和不平等的交換!,盧梭說,“人的這種共同的自由來自他的本性。

他的首要原則是自己的生存,他的首要任務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對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擁有唯一的決斷,他因此成為自己的主人。”

但是在盧梭的思想中,人做為個體顯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論會產生極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這樣的社會暴力橫生,個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這不是盧梭想要的社會。

也許每個人對人權和主權的理解都不一樣,但如果按照盧梭的論述和定義,人權高于主權,兩者并不矛盾。人權是主權的基礎,主權體現(xiàn)人權。

盧梭假設有這么一個主權者和人民簽訂了契約,這個主權者是公正、無私、神圣的。當然,在現(xiàn)實中這種主權者是不存在的,在中國,盧梭的主權者有些類似我們想要的圣君。 盧梭說,“在此一方式下,集體的協(xié)約包含了公私雙方的相互責任,不妨說,每個人是和他自己約法三章,有著雙重義務:

對作為主權成員的其他個人和作為國家成員的主權的義務?!?因為契約,我們從人民變成了公民,我們不僅要考慮自己的權利,也要考慮自己的責任,我們不僅對自己負責,我們還要對社會負責。 主權者通過法律從兩方面進行規(guī)定。

為此,盧梭對主權者給予了嚴格的定義,“它的合法性來自其所根據(jù)的社會契約基礎,它的公平性是因為它對所有人一律平等,它的實用性是因為它除了共同利益之外不含其他對象,它的強制性是來自公眾力量和最高權力的支持?!?/p>

所以,“主權權力,雖然絕對、神圣、不可違背,它不能超越一般約定的限制范疇,每個個體對那些一般約定留給自己的財產自由擁有完全的支配?!?這里強調的是,所謂“一般約定的限制范疇”就是指“人權”,也就是指個體的自由,如果主權凌駕于人權之上,這個主權也就失去了合法性。 一個否認人權的主權是不可想象的。

他反對使用暴力來改變社會制度。他認為政府使用武力是對人權的侵犯。即使它帶來了暫時的和平,它也建立在專制的封建制度下。

在現(xiàn)實中盧梭推崇的是像羅馬一樣的民主制度,也就是貴族民主制,他認為,他們只能通過選舉獲得職位,從而使正直、開明、經驗及其他受公眾喜愛尊重的品質成為明智政府的保障”他在《社會契約論》的最后一冊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羅馬共和國的興衰成敗,可見他對這種制度的重視程度。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高深的著作,作者從人的本性出發(fā),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去研究的經典巨著。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7

孔子有言:“七十則從心所不逾矩”才是閱盡世事達到的境界。在法律的框架內,也是自由隨心。事實上,遵守法律才是人所應遵守的大道。

法律如先生手中的戒尺,拍掉心中猖狂的僥幸之念;再法律如園丁手中的剪刀,維持著人們走上正道。生活中的有形法律、無形法律支撐著社會的運行。是法律,讓人類并行不侼、井然有序、安然的生活著。

法律不可或缺。盧梭在《社會契約論》強調了這種法律意識:人民依照契約將權力賦予政府,一旦政府違背了契約,人民便有權利更換乃至暴力推翻。

在《白說》中,白巖松關于“老人摔倒應不應該扶”的現(xiàn)象,提出了“不是人民道德觀念弱,而是法律不夠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不夠完善”的觀點。中國每位老人對自己的子女是非常關愛、關心的,當他們摔倒的時候,想到的不是自己的身體健康,而是想到他們沒有養(yǎng)老保險,受傷所需要的費用會造成子女的經濟負擔。所以,他們在受到幫助后,沒有感謝反而是欺騙那些善良的人,只是因為不想成為子女的負擔。但如果法律夠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夠完善,那么就不會出現(xiàn)幫助反被詐騙的現(xiàn)象,那么社會將會和諧安定。法律是世界運行的準則;法律,是社會安定的基礎。

然而法律一旦被違反,社會必將混亂不堪??档略凇秾嵺`理性批判》中寫道:“宇宙之大,唯有兩種事物令人感到它的崇高與神圣,這就是我們頭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律?!睂⒌赖路膳c燦爛的星空并列,足以見法律的永恒價值。

在當今社會,不遵守法律的事情正在挑戰(zhàn)著良好的社會秩序。諸多貪官污吏,哪個講法律置于心間?瘦肉精、毒膠囊、地溝油,又有哪個商家將道德置于頭頂?就正如泰戈爾所說的:“那些把燈背在背上的人,他們的陰影投射在自己面前。”貪官污吏、黑心商家,選擇背對法律之燈,那么鋪在前面道路上的,必然是只有自己造成的陰影,前途只有暗淡。如果這樣的人多了起來,那么整個社會都將籠罩在暗黑的深夜之中。

如今的國人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識?!靶≡略率录本驮谏鐣馃崃业恼撟h,側面反應出了“法律”的境地。在法治國家的背景下,這種現(xiàn)象必然是不合時宜的。只有人人都遵守法律,社會才能安定,良好的社會秩序才能更加健全。

古今中外,多少人因為缺少對法的敬畏,觸碰法律的雷區(qū),最終釀成大禍。今“房東”二人,因沉醉與毒品放縱了對法律底線的堅守而鋃鐺入獄;北京二環(huán)“賽車手”,因沉淪與“速度與激情”,典當了對法律大義的價值。法律乃萬事之根基,少有枝杈橫生的滋長,少有鳥獸的侵襲,靜默無言,卻有著巨大的力量,無根基不穩(wěn)而棟宇長久者。

法律不能壓抑個性。雖然我們生活在不同地區(qū)、不同領域,但“公共”二字始終在心間。正是法律保護了公共利益,也會使個人從中受益。

在時代大潮中將法律意識銘記,遵守法律,方能走上正途,乘風破浪。墨守法律,亦為大道。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8

窗體底端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廣東環(huán)球經緯律師事務所盧愿光律師

前言:《社會契約論》是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的杰作,盧梭在書中堅持社會契約論,主張建立資產階級的“理性王國”;強調自由平等,反對壓迫;提出“天賦人權”,反對專制、暴政。他的思想對當時的社會制度進行了評價或改革,為資產革命提供了理論依據(jù)。

盧梭的思想理論對法國、美國等國家憲法的制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對推動中國新民粹主義革命也具有深遠意義。

一、作者盧梭簡介:

盧梭(1712-1778)是法國啟蒙思想、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激進民主派和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1712年生于瑞士日內瓦,父親離家出走,母親早逝,從小失去了家人的愛。在沒有傳統(tǒng)和正規(guī)教育的情況下,我六歲時讀了許多古希臘羅馬文學和小說,開拓了我心靈的沃土,獲得了豐富的知識。

十六歲那年遇上德. 華倫夫人,在其幫助下,盧梭平靜地自學了八年各門學科,積累了廣博的知識,后來結識啟蒙思想家狄德羅,漸漸產生其啟蒙思想。盧梭一生中論著甚豐,主要有《論科學與藝術》(1749)、《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1755)、《新愛洛漪絲》(1761)、《社會契約論》(1762)、《愛彌兒》(1762)、《山中書簡》(1763)和死后出版《懺悔錄》(1788)。盧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過著漂泊的生活。

然而,盧梭的作品在現(xiàn)代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宗教等領域進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驚了西方社會,推動了歷史的進步。

二、本人讀《社會契約論》一書,對各章節(jié)的主要內容的理解:

第一卷:本卷討論人類如何從自然狀態(tài)過渡到政治狀態(tài),以及《公約》的基本條件是什么。(伏漢本)

第一章第一卷的題旨

本章開篇指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觀點,繼而轉向“但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的困惑。人民被迫服從武力時,有權推翻武力,恢復自由。社會秩序是一項神圣的基本權利,是由人們的約定而確立的。

第二章論原始社會

本章盧梭指出,家庭是一切社會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的自然社會,通過比喻,政治社會猶如家庭的原始模型,但家庭中,父子關系是以愛為基礎;而地在政治社會中,主權者對人民就只有發(fā)號施令來代替,有著根本的區(qū)別。

第三章論最強者的權利

盧梭反對任何人將強力轉化為權利。指出權利不構成權利,而人的財產只有服從合法權利的義務。

第四章論奴隸制

盧梭強調,既然任何人對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既然強力并不能產生任何的權利,于是便只剩下來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10人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了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了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奴役權是不存在的,它是非法的、荒謬的、沒有任何的意義。

奴隸制與權利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

第五章論總需追溯到一個最初的約定

盧梭指出,專制不能進步,專制與治理社會有著巨大的區(qū)別。公共意愿除非通過選舉,否則要通過約定來確定。

第六章論社會公約

盧梭認為,當人類遇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礙時,他們的抵抗力已經超過了自我存在的能力。人類克服生存阻力的唯一動力就是共同努力達成一項契約。社會契約的每一個結合者轉出去自己的一切權力、財富、自由,僅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對于集體有重要關系那部分,這種轉讓對于每一個人都有是同等的、毫無保留的、都有必須服從公意的最高指揮這下。

由所有個人的結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稱為共和國或政權。當它是被動的,就叫做國家;當它是主動的,就叫做主權;當它結合在一起,就叫做人民,或者公民;它指出主權屬于人民的思想。

第七章論主權者

盧梭指出,社會契約包括公共與個人之間的規(guī)定。對個人來說,他是君主的一員,對君主來說,他是國家的一員。個人意志不同與公眾意志。個人意志被認為是私人利益,公共意志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

第八章論社會狀態(tài)

人類由自然狀態(tài)進入國家狀態(tài)下,會發(fā)生變化,人類由于社會契約而喪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對于他企圖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 26

只有道德上的自由才能使人成為自己的主人,只有遵守人們自己為自己規(guī)定的法律才使自由。

第九章論所有權

本章盧梭論述財產的占有權和所有權。

第二卷本卷討論立法(漢伏本)

第一章主權是不可轉讓的

國家成員之間的約定是政治共同體的基礎。主權是公意的運用,所以不能轉讓。君主是一種集體的生命,只能由他自己來代表。權力可以轉移,但不能轉移。

個別意志與公意不可能一致的,個別意志偏于私,公意傾向于平等;如果個人意志代替了公意,政治體就解散

第二章論主權是不可分割的

盧梭指出,一般意志一經宣布,即成為主權行為,構成法律。個人意志或行政行為不過是命令。主權永遠是以至高無尚的意志為前提。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錯誤

盧梭指出,總意志永遠是公平的,永遠建立在共同的共公利益基礎上。35所以永遠具有正確性。

眾意與公意有很大的差別:公意著眼于公共利益,而眾意由著眼于私人利益,眾意是個別意志的總和。當一個派系形成時,一個大集團的意志就形成了一個普遍的意志,這個意志就變成了個人的意見,而不是公眾的意見。

所以為了很好地表達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國家之內不能有派系的存在,并且每個公民只能是表達自己的意見。

第四章論主權權力的界限

由全體成員通過契約組合的國家,對其每一個成員必須有一種普遍的強制性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體的方式來推動和安排各個部分。社會公約賦予了政治體對其成員的絕對權力,這種權力受到公意的指導時,形成了主權。公民對主權應當服從,但主權者不能給公民加以任何對于集體毫無用處的約束。

主權的行為是合法的約定,以社會契約為基礎、對一切人都是同等的、目的是為了化共的幸福、有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權力作為保障。主權權力雖然是完全絕對折、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但不能超出公共約定的界限。

第五章論生死權

人的生命權利,受到國家的保護,不再是自然狀態(tài)下生命,沒有保障,國家有保護公民的生命的義務。

為非作惡的人由于攻擊社會權利,不再是國家成員。對罪犯判處死刑,是因為罪犯已成為公民的敵人,破壞了社會的公約。

主權者沒有對罪執(zhí)行懲罰的權利,其只能委托其他人執(zhí)行。提出了立法權與司法應當相分離。

第六章論法律

法律是用來規(guī)范政治體行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對象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為,為公章的記錄,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法律應由服從法律的人民作為創(chuàng)作者。

第七章論立法者

立法者應具有能洞察人類的全部感情、關懷公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條件。立法者地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的人物,其職務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權者,它是獨特的、超然的職能。

編訂法律的人不應該有任何的立法權,唯有公意才能約束個人。

第八章論人民

制訂法律前必須考察,那些人民是否適宜接受法律,立法也必須考慮民族性及其特點。

第九章論人民(續(xù))

體制良好的國家幅員也應有界限,距離愈遠,行政就愈發(fā)困難59。治理不容易,法律應當考察到不同地區(qū)、不同風尚、不同生活習慣的人民加以制訂和執(zhí)行。

第十章論人民(續(xù))

論述什么樣的人民才適合立法呢?既不富有也不貧窮而能自足的人民、結合古代民族的堅定性與新生民族的馴服性的人民可以立法。并指出歐洲科西嘉島是適合立法的國家。

第十一章論各不同的立法體系

一切立法體系的目的可以歸結為兩大主要的目標:即自由和平等。

各個國家應根據(jù)當?shù)氐男蝿菁熬用竦男愿駥Ψ审w系加以修改,確立一種不一定最好、但對自己國家來說是最好的法律體系。

第十二章論法律的分類

盧梭把法律劃分為政治法(憲法)、民法、刑法等部門法。

第三卷本卷討論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漢伏本)

第一章政府總論

政府就是臣民與主權者之間所建立的一個中間體,以便兩者得以互相適合,它負責執(zhí)行法律并維護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72

行政權力的合法運用稱之為政府或最高行政。

各個不同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個民族在不同時代也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第二章論各種不同政府的建制原則

行政長官的人數(shù)愈多,則政府也就愈弱,這是一條根本性的準則。78

如果政府操控在一個人的手里,個別意志與團體意志是完全結合的,政府的意志就具有最高的強度,所以最活躍的政府也就是一個唯一的人的政府。79

第三章政府的分類

盧梭按構成政府成員的人數(shù)來區(qū)分政府的各種不同類別或不同形式。把政府分為民主制、貴族制、 國君制三類。民主制的政府適合于小國;貴族制的政府適合于中等國家;而君主制政府則適合于大國。

第四章論民主制

真正的民主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shù)人去統(tǒng)治而少數(shù)人被統(tǒng)治,那是違反自然秩序的。84

采用民主制政府的形式適用的條件:只能在地域很小的國家,且該國民風淳樸,人們很少爭議,沒有或很少有奢侈的現(xiàn)象的國家。

第五章論貴族制

最初的社會是由貴族來治理的。貴族制分為自然的、選舉的、世襲制的三種形式,其中選舉制的貴族制是三種之種最好的一種。采用這種政府形式的國家?guī)в幸欢ǔ潭鹊呢敻徊黄降刃裕梢园压彩聞胀懈督o予那些最能貢獻出自己時間的人完成。

第六章論國君制

國君制中僅僅適合于大國,一個大國要治理已很不容易,而依靠國君一人治理好國家就更加困難,所以國君制政府永遠不如共和制政府。

第七章論混合政府

無論單一的政府,還是混合的政府,都有其優(yōu)、缺點,無論采取哪一種政府形式,均可以用一些類似的補救方法彌補其不足。

第八章論沒有一種政府適合所有國家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9

題目:扛起自由和民主的旗幟

——讀盧梭《社會契約論》有感

姓名與學號:朱琰珺3090102289p>

學院與專業(yè):經濟學院金融學0903p>

扛起自由和民主的旗幟

——讀盧梭《社會契約論》有感

朱琰珺*** 金融學0903

“人生來是自由的,卻無處不受枷鎖的束縛。”出于對政治權利原理內容的追尋和對盧梭政治思想的興趣,我看了盧梭寫的《社會契約論》,并且通過這本書對主權在民的思想以及政府的合理運作模式等問題有了新的理解和認識。

一部鴻篇巨著的誕生必然有它深刻的時代背景,要理解《社會契約論》這本書,首先該從它的溫床中尋找端倪。十八世紀的法國出于一種比較黑暗、比較墮落的社會危急中,社會中的人有界限森嚴的等級劃分,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等級是僧侶,他們人數(shù)少但是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起到特殊的地位;第二等級是國王貴族,他們擁有著極高的社會地位和權利,通過對第三等級,也就是農民、手工業(yè)者以及資產階級的剝削來獲得資產維持其奢侈荒淫的生活。

第一二階級的通過其“絕對權利”給予第三階級無比的壓迫,并且通過類似“君權神授”的政治宣揚來達到他們壟斷的目的;第三階級由于無法生存而奮起反抗,一二階級又以政治叛亂等借口以軍隊鎮(zhèn)壓,因此達到了一種非?;靵y的情況。當時,法國正處于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領域的新舊交替時期。宗教勢力逐漸退卻,各種政治啟蒙思想方興未艾。盧梭寫這本書,通過四卷(社會結構與社會契約、主權與權利、政府及其運作形式、典型的社會組織),對如何改造社會、社會應該有什么樣的關系作了具體闡述,政府和人民之間應該存在什么樣的關系等等。

一、“人們依靠契約和權利都會變得平等”——讀社會之契約

《社會契約論》這本書中,社會一詞比較容易理解,即為共同生活的人們通過各式各樣的社會關系聯(lián)合起來的集合,而契約一詞則有些抽象晦澀。盧梭利用一個簡單的例子形象的說明了契約的概念:你和你的父親實則存在一種契約關系,你由于自身的生存需要而依附于你的父親,一旦這種生存需要消失,你們雙方就從這種契約關系中解脫出來,雙方都一樣重新獲得獨立,而他們若是要繼續(xù)保持父子關系,實則是以一種契約關系存在。

家庭作為政治社會的第一個模式:國家領袖即使父親的影子,而人民則是孩子的影子,所有生來自由平等的人只有當他們在放棄自己的自由中看到好處時,便會放棄自由來擁有一個契約關系,依順于國家的管轄而保障其自身利益和權益。

在我看來,這種契約關系無疑是雙方利益分享的大腦游戲。如同前文創(chuàng)作背景中提到的法國第一二等級所擁有的絕對權利,盧梭認為,社會秩序是不可建立在強力的基礎上的,第三等級必將反抗推翻這種絕對權利。強者沒有辦法一直保持權利,除非他把權利變成權利,把服從變成義務。

可以看出,人的自然權利使得一個天然的普遍社會是不可能存在的——“當人從互相協(xié)助開始,就已經被迫放棄他們的一部分自然權利。”

我們都知道,不可能人人都這么無私任由他人領導而損害自身的意義,因此必然需要一種均衡的得到雙方認可的相互利用的契約在其中發(fā)揮作用,制約雙方的行動,以保障集體形式的最大利益。這也即是書中所寫到的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wèi)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lián)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边@個約定使得每個人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權者”的領導下,使得人類從自然狀態(tài)進入社會狀態(tài),從本能狀態(tài)進入道德和公義狀態(tài),并且同時使得他們在喪失天然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企圖得到的一切東西的無限權利的同時,獲得社會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享受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

但是在這里,我們是不是也可以看出,盧梭在提出社會契約論的同時,過分的強調了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因而僅只有嗜欲的沖動便是奴隸狀態(tài),而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guī)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蔽艺J為,人和人之間是有區(qū)別的,每個人都是有自己的想法,也都有其所欲和其所不欲,因此光以追求道德的自由來衡量國家是否達到真正民主的做法還是欠妥當?shù)?,也并不利于解決社會加之于我們所要遵守的那些不合理但利于穩(wěn)定的因素——如果強加于社會狀態(tài)則必然會引起主權者和立法者之間的沖突,濫用會導致社會整體利益的損害。因此,“追逐道德的自由”實則也是一種非常理想化的浪漫主義思考模式,值得引發(fā)我們的思考但并不實際。

因此,我可以很清楚得從《社會契約論》第一章節(jié)中讀到:人是生而自由與平等的,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們自由協(xié)議的產物,如果自由被強力所剝奪,則被剝奪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權利,可以用強力奪回自己的自由。盧梭站在“天賦人權”的立論基礎上提出了以上的觀點,也開啟了西方民主政治的新結構方式。

二、“服從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讀公意與法律

從第一本書中,我可以看到,只要你能權衡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實現(xiàn)一個社會的利益共同追求,社會契約自然就會形成。而集體的真正利益是普遍意志,即全體公民的一致決定,它代表著人民的普遍意志精神。為了突出一般意志的重要性,盧梭進一步嚴格區(qū)分一般意志和一般意志:

公意只著眼于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則著眼于私人的利益并且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主權也是一般意志的運用,一般意志是不可轉意的、不可分割的、絕對的,不是人民至上,而是社會公意。在這里,盧梭提出了一種的“主權在民”的公意思想,他所主張的契約論,實則是一種民主極權的主義。

但是在我看來,盧梭的這一想法未免過于理想化:首先,我們都知道,西方哲學家一直主張人性本惡,并且認為人是需要在一定的調教下和社會制約下才能夠充分抑制其性惡的一面,若是過于民主,是否會導致由于過于相信個人而造成個別分子謀反造亂而集體利益損害的局面,我們不得而知;其次,盧梭過于強調公眾利益,采取絕對民主、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公意認可的想法總是正確等思想,實則是損害了那小部分與公眾利益相悖的人的利益,而讓其再損害自身利益的同時去服從社會契約的這種犧牲精神能否在該理論中持續(xù)奏效尚待考察,這也與之后法國大革命《人權宣言》之中提出的“人生而自由平等”口號相悖。

那么,在這種高度民主、高度民意的狀態(tài)下,我們?yōu)槭裁葱枰蓙砑s束人們的行為呢?在書中,盧梭也對這個看似矛盾的話題作了非常詳細的解釋:“從人性上說,自然正義的法律,在缺乏自然認可的情況下,在人們當中是無效的。

其實,這重法律只對壞人有利,卻傷害了正直的人,因為正義的人尊重法律,而別人卻不付出回報。因此,必須有一個契約和明確的法律,才能用義務來約定權利,引導正義實現(xiàn)其目標。”我對這段話非常認同,在一個剛剛開始以主權為民作為其思想的社會中,一定會遇到種種的問題,如果不用法律加以約束,社會中的少部分人便會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損害大部分人以及社會的利益,使得公意的思想沒有辦法得到具體的實現(xiàn)。

試想存在這樣一個國家,口頭宣揚人人平等自由,實則沒有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來把平等的社會契約做出具體說明,則人人可以在這個公有的社會中大肆掠奪而無需付出任何責任代價;抑或是突然出現(xiàn)一個宣揚絕對強權的領導者,人們除了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而沒有辦法通過法律手段將其制裁,社會必定會進入一種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因此,法律在《社會契約論》這本書中起到一個非常重要的輔助作用,正是由于社會契約理論提出之后出于對人的私欲的限制,法律開始產生并且逐步完善。

在我看來,既然法律是公意的體現(xiàn),并且用以輔佐公意做出更加正確的判斷,那么作為公意的產生者的人民大眾,自然而然的就承擔起了立法者的使命,這與書中盧梭寫的“立法者從各方面說都是國家非同尋常的人”還是有一定的區(qū)別。盧梭認為,立法者這一光榮而神圣的職位應該交給社會地位高、并且能夠將立法權和帝權清楚的分開的人(為了說明這個道理,他特別舉出了利庫爾戈斯和古羅馬的十大行政官的例子),但是我認為,假設立法者給予了一個國家的君主(毫無疑問君主總是一個國家可以推選出的最德高望重之人),他必然會削弱人的組織以強化國家,并且制定更加有利于國家組織和團結的法律,這一方面會使得國家更加的繁榮倉盛,另一方面也會使得其自身地位更加的穩(wěn)固。我們難道能說這樣子的立法工作是完全正確的么?

君主為了其私欲而成就了感情產物的法律,其本身對于法律的公正性就是有一定的損害的。立法者本身不應該有權利。他們只應充當向導,而人民本身應有權制定法律。但是由于成本因素以及時間等因素,不可能將立法者的角色普及到每一個人,因此由民主選舉產生地方性的代表,由其代表地方參加立法工作,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則是一種非常好的立法手段。

縱觀全球各國,現(xiàn)代社會各國基本將立法權掌握在議會,雖然各國的議會制度有所區(qū)別,但是都受到了“主權在民”思想的深刻影響。在歐美等國家,立法權雖然會部分分配到首相、王室的手中,但是立法權和行政權基本分離,并且有一套非常完善的監(jiān)督制度;而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更是作為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和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完全的達到立法保障國家權力體現(xiàn)人民意志的目的。因此我認為,盧梭所認為的立法者還是存在一定的狹隘性,并且缺乏一個合理的監(jiān)督制度來對法律的公平性和客觀性進行必要的保障,但是其先進的思想還是值得人們學習并且得到了各國的認可。

三、“政府既是公民的又是政治的”——讀政府之運作

在明確了一般意志和立法之后,我讀了一些理論性的東西,但是當應用到實踐中,如何使法律完整、公正地實施,盧梭巧妙地介紹了政府的作用。主權主體雖然擁有立法權,但不能賦予自己的指法權,政府充當主權主體與人民之間的中介,在普遍意志的指導下實施法律。盧梭創(chuàng)造了一種“主權體(立法者)——政府(執(zhí)法者)——民眾(守法者)”的法律傳遞形式,可以說是對于當時的社會政治產生了巨大的沖擊。

立法與執(zhí)法相分離是當今政治相對成熟的國家的普遍做法,也是解決權力濫用、暴力執(zhí)理等行為的最佳途徑。

世界上主要有三種政體:民主政體、貴族政體和君主政體。盧梭是生于18世紀的法國人,他當時所生活的時代還是屬于國君制的統(tǒng)治方式。

雖然其個人的政治理念是屬于民主政治的范疇,但是盧梭本人對現(xiàn)實政治的考慮顯然不是民主主義者,由于受到當時的技術水平的限制,盧梭不認為有真正的民主社會存在,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如果有一種神明的人民,他們便可以用民主制來治理。但那樣一種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適合人類的?!?他甚至認為大國適合君主制,而民主政府只能在小國中存在(“民主政府或群眾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現(xiàn)內戰(zhàn)和動亂”)。

僅代表我個人的看法,我覺得盧梭的看法其實還是比較準確并且非常具有遠見,困擾他的兩個問題也是現(xiàn)代社會民主政治的基本問題,即要有足夠的技術水平保證人民的意志能夠充分地在國家意志中體現(xiàn),另外一個是人民必須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標準。以我國的情況作為一個基本例子進行分析:我國是一個非常重視民主政治的國家,并且通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堅持共產黨的領導等方式來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但是對于第二點也就是培養(yǎng)人們的民主政治的理念和提高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標準,其成果還亟待時間的考核。

我們經常被貪污受賄和濫用職權的新聞所包圍。是否有必要在普及群眾民主政治思想的同時,提高官員的民主政治思想?我認為這是一個任何國家都需要解決的問題,包括中國。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民主制實則是一種最好的政府組織形式,它在維護了人們的根本利益的同時又照顧了各方面的具體利益,并且將集中和民主做出了很好的平衡。因此,在國家建設和政府建設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如何立法,以身作則,使國家向民主靠攏。

對于貴族,盧梭認為自然貴族制適合簡單的國家,世襲貴族是所有政府中最差的一個,民選貴族是一種非常好的政府族制形式,可以選擇自己的成員,盡可能公平。由于民主制的理論優(yōu)勢和貴族制在當時法國社會的可行性,盧梭創(chuàng)新式地提出了“精英民主制”,他認為,“除了兩權分離的好處,它還有著成員選舉的好處……他們只能通過選舉獲得職位,從而使正直、開明、經驗及其他受公眾喜愛尊重的品質成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會易于舉行,公務得到良好的討論并處理得井井有條,在國外國家聲望由德高望眾的元老而非無名之輩或被人鄙視的群眾維持”。這種形式也是現(xiàn)代泛民主、君主立憲和聯(lián)邦制理念的先驅,符合那個時代的價值觀。

直到現(xiàn)在,這種形式還很狹隘,但在當時,它是非常革命性的。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10

萬方數(shù)據(jù)

萬方數(shù)據(jù)

作者:丁嶺杰

作者:江西南昌南昌大學330031

刊名:黨史文苑(學術版)

英文刊名:literature on party building

年,卷(期):2010,(5)

被引用次數(shù):0次

參考文獻(8條)

1.盧梭.楊國政社會契約論 2004

2.盧梭社會契約論 1982

3.盧梭***經濟學 1962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 1995

5.洪堡.馮興遠論國家的作用 1998

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 1979

7.漢密爾頓聯(lián)邦黨人文集 2007

8個。段小平代表制**2007

相似文獻(10條)

1.期刊**王輝.wang hui《社會契約論》中盧梭的"人民"教誨——《社會契約論》卷

一、卷二的解讀-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0,41(1)

從physis和nomos以及theoria和praxis關系出發(fā)審視,可以看出,盧梭卷一和卷二中關于"人民"的概念是既有聯(lián)系也有實質性差別的.卷一的"人民"是普遍的,它是任何政治體都具有的形式一致性.而卷二的"人民"是未締結社會契約前的人民--"民族",是不同政治體相互劃分敵友的依據(jù),是一個共同體區(qū)別于另一個共同體的關鍵.

2.期刊**莊滿滿.林雪欽盧梭的理想社會——對《社會契約論》的文本分析-考試周刊2010(30)

是盧梭最重要的政治哲學著作之一,本文通過分析中盧梭關于理想社會兩個角度的描寫:社會契約的簽訂和**的成立,論述了盧梭筆下的理想社會實行的并不是直接民主制,而是民主貴族制.

3.學位**黃曉明論盧梭《社會契約論》的法律思想2007

盧梭(j.j.rousseau,1712-1778),是十八世紀啟蒙運動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先驅者。他以新的平等觀、社會契約論和人民主權思想確立了自己在現(xiàn)代世界思想史上的突出地位。他設想人民通過訂立新的契約方式,建立起一個保證個人自由與平等、充滿民主和愛意的國家。

而這一契約的訂立和運作是以法律的形式來表現(xiàn)和維系的,因此,法律思想在盧梭的整個思想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認為:國家**不是“君權神授”的產物,而是人民公意的產物,因而人民有權利監(jiān)督、評判和控制**,如果**違背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則人民具有革命的權利來推翻它。

上述思想理論成為十

8、 19世紀,美國和法國的革命者推翻了民主共和國?!渡鐣跫s論》是反映盧梭成熟法律思想的代表作,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著名的古典文獻之一。總結了盧梭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則,提出了民主平等的社會政治制度原則,主張建立以社會契約為基礎的民主共和國家制度。

因此,《社會契約論》被視為西方資產階級革命的福音書,它為近現(xiàn)代民主政體的發(fā)展奠定了理論基礎。盧梭《社會契約論》中的民主、平等、法治思想也可以為中國當代民主法治與精神文明建設所借鑒。文章分析了盧梭《社會契約論》誕生的時代背景和思想背景;對其中的法律思想進行了闡述,如法律的本質、法律的分類、人民主權理論、政體的模式、財產權等等;并就其對美國革命、法國革命、中國近代民主革命的歷史影響進行了一一評價。

4.期刊**吳雅凌.wu yaling盧梭《社會契約論》的漢譯及其影響-現(xiàn)代哲學2009(3)

盧梭思想在近現(xiàn)代中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更是從1898年開始在中國得到翻譯和紹介,在20世紀初期成為中國學人眼里的福音書,一時人人談自由平等,必言盧梭及其民約思想.本文從的早期漢譯情況人手,通過分析、比較中江兆民、楊廷棟、馬君武等漢譯本,試圖理清從19世紀末20世紀初起盧梭民約思想在中國的傳播真相.

5.期刊**鐘婧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鄭州航空工業(yè)管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27(1)

是盧梭的主要代表作之一.社會契約理論對后世的影響是深遠的,對其的評價也各不相同.文章試以盧梭社會契約論的邏輯起點為出發(fā)點,對人從自然狀態(tài)向社會狀態(tài)轉變過程中情感等方面地各種變化進行**,以求較全面的把握盧梭社會契約論的內容及實質.

6.學位**劉晶《社會契約論》的倫理解讀——對盧梭的新透視2006

本文試圖從一種新的角度來考察和探索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所蘊含的精神主旨。其目的是要表明,《社會契約論》作為盧梭的一部關鍵性著作

,應該把它放到盧梭對人和社會的整體性思考進程中來理解;并且表明,在與盧梭所關注的基本問題的相互參照與交織中,可以獲得研究《社會契約論》的一種新的理論視角和他在倫理思想方面的重要見解,特別是由此可以看到,倫理問題以何種方式構成了他最內在的思想—即關于對現(xiàn)存社會的批判與重構;個體與社會辯證統(tǒng)一的思想—的基本主題。筆者希望通過這種調察和探索,能夠對當今社會的全面發(fā)展有所啟示。

7.期刊**肖丹.xiao dan從霍布斯到盧梭——近代西方社會契約論思想析理-武漢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11(5)

社會契約理論發(fā)端于古希臘的智者時代,到近代逐步發(fā)展成熟并形成體系.作為西方政治哲學的一種理論假設,社會契約論對于憲政制度的設計和完善發(fā)揮著重要作用.本文首先簡略回溯西方社會契約理論的歷史演進過程,然后圍繞自然法、自然狀態(tài)、人性以及國家權力問題時近代社會契約論的重要代表--霍布斯、洛克、盧梭的思想進行梳理解析,力求獲得對近代西方社會契約理論的深入認識.

8.期刊**袁靜霍布斯、洛克和盧梭關于社會契約論的區(qū)別-商情2009(2)

本文從不同的角度分析了霍布斯、洛克和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

9.期刊**張康芳霍布斯、盧梭社會契約論之差異分析-黑龍江史志2009(4)

社會契約論作為西方的一種國家學說,對西方國家的政治發(fā)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本文對霍布斯和盧梭這兩位社會契約論的典型代表的相關理論進行比較,得出他們在哲學基礎、對自然狀態(tài)的描述等方面有較明顯差異.通過**二者在契約理論上的差異,大致總結出兩位思想家對西方政治實踐以及政治理論發(fā)展的不同影響,最后**兩者對西方現(xiàn)代民族國家具體模式的構建所產生的不同影響.

10.期刊**張維新.zhang wei-xin**盧梭《社會契約論》的法律思想-重慶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0,24(5)

盧梭在"社會契約"問題上與霍布斯、洛克有不同的觀點.盧梭在中,討論了構**類社會政治制度的各種因素及其各種關系,尤其重點**了法律問題.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人的自由只有在因"社會契約"而成的理性共同體中才能體現(xiàn)出來.

法律具有多重內涵,其中最重要的是“普遍意志”,即法律具有人民性。從本質上講,法律必須體現(xiàn)在正義理論的法律價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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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年3月6日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11

剛剛讀完社會契約論一書,說實話,在看的過程中,有時是非常吃力的,可是看后仍讓人受益匪淺,盧梭的許多想法精辟獨到,給人耳目一新的感覺。

文章開篇就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边@樣一句話立題。西方人總是非常重視自由,這與我們非常重視的生存權大不相同。

在盧梭看來,自由是人性的產物。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只有考慮到自己的利益,他才能轉移自己的自由,所以有一個社會慣例。所謂的社會公約,是一種結合的形式,在這種結合的形式下,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wèi)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人與全體相聯(lián)合的個人有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自由。在那個幸福的時刻,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轉讓給整個集體。

這與洛克所說的部分轉讓是不同的。在洛家輝看來,人身、自由和財產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能轉讓。他們似乎矛盾,但事實并非如此。因為他們的最終目的是一樣的,他們都是維了保護個人的自然權利。盧梭認為,在共同體中,人們可以獲得自己本身所讓渡給其他人的同樣的權利,所以人們就得到了自己所喪失的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所有。

他更加強調的是一個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然而,在這樣一個公眾人物中,他往往忽視了個人的聲音。此外,盧梭認為,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合同,而建立政府不是一個合同,而是對主權的利用。

盧梭明確區(qū)分了公民、人民、臣民三個概念。公民是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共同體是每個公民的共同體。在這個社會里,每一個共民都通過簽訂合同而成為君主。因此,公民有一個共同的名字——人——一個集體存在的概念。作為一個個體,每個公民又必須服從這個共同體的法律,因此公民們就都變成了臣民。

書中盧梭主要圍繞著人民主權這一學說展開的。盧梭認為,主權是神圣的、主權的、不可轉讓的、不可分割的。人民是主權者,立法在民。

人民直接行使權利,他所注重的是直接民主。在論述這一學說過程中,盧梭又提出了公意的概念。普遍意制的存在是為了確保社會力量的使用符合國家創(chuàng)造的目的。

國家創(chuàng)制的目的既是為了達到公共幸福。主權是由公意構成的,公意不同于眾意、私意。在盧梭看來,“公意”是不會有錯誤的。

有錯誤的必然是“眾意”。在他的邏輯中,“眾意”也是個別意志的一種表現(xiàn);它的形成是由于很多國民只重視個人的幸福而忽略了他人幸福所造成的個別意志的集合。公意并不會造成“多數(shù)人的暴政”,因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

至于如何表達總的意愿,盧梭認為國內最好沒有派系。如果很難做到這一點,那么我們就應該盡可能多地培育派系,防止派系之間的不平等。在我看來,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真理,即所有民主和自由都應建立在制衡的基礎上。盧梭也談到了法律。他認為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行為。守法的人應該是法律的創(chuàng)造者。

然而,由于個人智慧的不平等,在盧梭看來,立法者是能夠理解所有人類情感而不受任何情感支配的最高智慧。但是這樣的一種人除非是神明,否則是不存在,因此盧梭退而求其次,他認為,立法者應該由一位(或許是幾位)“非凡人物”來擔任,應該就是我們所了解的智者們。同時,盧梭還提出了另一種不以暴力約束人、不以論據(jù)說服人的權威,即他后來提到的民間宗教。

它把對人民神的崇拜和對法律的熱愛結合起來,教育人民:忠于國家就是忠于國家的守護神。它是一種社會情感。它以公民的道德和責任為信仰,而不僅僅是神。

然而,盧梭也有嚴重的思維混亂。盧梭強調人人平等,卻主張保護私有財產,這本身就是一個矛盾。私人財產本身存在不平等。貧窮和財富,強弱是不可避免的。盧梭在強調公意的時候,往往忽視個人的意志,雖說公意并不是簡單的個人意志的相加,但是它在后面又提出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我并不認為此時的公意與眾意有何明顯的區(qū)別。在國家的治理方面,他提倡的是一種平衡狀態(tài),即領土與人口等個比例之間一種最佳狀態(tài),然而他又提出小國理論,他認為“國家越擴大則自由就越縮小”這本身就是一種自我的否定。

應該說,自由的數(shù)量不會因為國家的擴大和人口的增加而改變,人們行使自由的時候也不會有真正的改變。雖然發(fā)言權會有一些變化,但在這種情況下,不排除一般的意志。因為法律是一種普遍意志的行為,人民只有遵守他們規(guī)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無論國家怎么變,公意總是不變的。

在論政府的形式中,他提出政府主要有三種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由少數(shù)人所治理;國君制,由一人治理。盧梭對民主并不確定。在他看來,從來沒有,也永遠不會有真正的民主。

民主需要太多的前提和美德,實現(xiàn)全民民主非常困難?!叭绻幸环N神明的人民,他們便可以用民主制來治理。但那樣一種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適于人類的。

”對此,我也有不同的看法,盧梭的想法太過于理性化,盧梭本身就提出人民主權這一學說,這就意味著主權在民,在我看來,貴族與國君只不過是公意的執(zhí)行者,其本身并不決定著政府的好壞,主要的仍是公意所發(fā)揮的作用,當公意占據(jù)主導作用時,權力由誰來執(zhí)行,有多少人執(zhí)行并沒有什么明顯的差別。它仍是公意在主導人民的一切行動。

總之,看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以后,讓我很佩服這位偉大的智者。無論是自由、人權,還是大志,他不僅給了統(tǒng)治者許多參考,也給了我們許多啟示,使我們能夠了解自己作為人在國家建設和發(fā)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12

前言:單純的政治講解估計還是能看明白一點的,單純的哲學也是可以假裝看懂的,但是這本政治哲學,就真的是硬著頭皮看下去的,所以下面寫的也是瞎寫的,看著玩玩吧。

書中探究的問題在于:社會到底是基于什么而組建的?生而為人,為什么會放棄諸多的自由選擇成為社會中的一員?這也就是書中所說的自然自由與自然自由。在自然自由中,人沒有任何的限制,任何現(xiàn)在看來非法的例如搶劫或者殺人等都可以隨意進行。而在社會自由中,明顯人要接受社會中各種規(guī)則條款甚至是道德的約束,書中用一句話來形容:人生而自由,卻又時時處在枷鎖之中。

所以問題是,為什么需要放棄自然自由選擇社會自由呢?也就是當你在自然自由狀態(tài)下遇到了一些問題無法解決,此時不改變就會走向滅亡,而改變的方式就是大家聯(lián)合起來形成一種合力。所以基于此得到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就是:要找到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夠充分運用合力來護衛(wèi)和保障每個參與者的人身以及財富,且這一結合中的每個與全體相聯(lián)合的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同以往一樣自由。

那么這樣的協(xié)作就會出現(xiàn)一個問題:每個人到底應該付出什么,能夠得到什么呢?付出和收獲是否是均等的?這也是社會契約中非常關鍵的一環(huán),即:每一個參與者和他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集體。付出了所有才能獲得所有,只有集體中的每一個人都付出了自己的所有,這才是一個完善的集體。

付出所有(也就是廣義上的自然自由)才能獲得來自集體的社會自由以及由社會帶來的他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對所有權的界定是社會集體中非常核心的一項權力,因為在自然社會中,是不存在一個規(guī)則去界定到底什么是你的什么是別人的,而且你的東西別人不能搶。所以哪怕人本身就存在生理上的不平等,在對所有權的保障這一點上,大家都是平等的。

那么這樣的集體是如何進行管理的呢?又怎么看待管理者以及管理團隊。我們在講管理者和管理團隊的時候,要明確他們有的只是執(zhí)法權,其實也就是人民授權他們按照已定的規(guī)則監(jiān)督人民的行為。這里面最關鍵的立法權是社會主體(也就是全體人民)本身才能行使的權力。社會主體創(chuàng)建各式法律之后才有了管理團隊的存在,管理團隊和管理者本身就是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才組建的。一個國家的生存依據(jù)的也是立法權。

最后提一個有意思的說法,如何從社會契約的角度論斷當出現(xiàn)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那么少數(shù)者為什么依然是自由的呢?(一個人怎么能夠被迫遵守那些不屬于他的意志,而又是自由的呢?)這里我們認為人成為社會中的一份子,就認為他同意需要基于社會產生的法律或者公意。我們在進行討論的不是誰的觀點更加的正確,而是到底哪個觀點才是正確的公意?;谏贁?shù)服從多數(shù)得到的也是公意,既然是公意作為社會中的一員就需要服從。因為本身個人意志和公意就存在差別,那么少數(shù)者失敗,也就是意味著你以為的公意并不是實際的公意,所以這其實是合理的。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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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商法學院09級5班蔡偉

一、 作者盧梭簡介:

盧梭(1712-1778)是法國啟蒙思想、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激進民主派和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賦人權說,認為人類最初處于"自然狀態(tài)"時人人是自由平等的,這是天賦的權利,只有私有財產的確立才導致不平等的產生。

作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會契約論》發(fā)表于1962年,是盧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較全面的概括。

二、 我對《社會契約論》一書各卷主要內容的理解:

第一卷:人類怎樣由自然狀態(tài)過渡到政治狀態(tài)的。以及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么(摘自伏漢本)

第二卷:討論立法。法律是用來規(guī)范政治體行為和意志的立法。

法律的客體是普遍性,是普遍意志的行為,是將意志的普遍性與客體的普遍性相結合的印章記錄。法律應由服從法律的人民作為創(chuàng)作者。

第三卷:這一卷討論的是政體,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擁有行政權,行政權作為主權行為屬于立法權。

同時,政府的成立不是基于契約。這是從第一卷主張的統(tǒng)治與被統(tǒng)治的關系并非契約的目的引申出來的。

第四卷:繼續(xù)討論政治體制。進一步闡述了他理論中鞏固國家理論的方法。

盧梭在“總意志堅不可摧”的前提下,論述了選舉、選舉、羅馬人民代表大會、民權保護制度、獨裁統(tǒng)治、監(jiān)察制度和民間宗教在國家治理中的運作。

三、讀后感: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說明了人類社會不平等起源和基礎后,探討了如何在社會狀態(tài)下實現(xiàn)社會平等問題,提出民主共和國的社會理想,試圖創(chuàng)立一種真正合法的社會契約來取代歷史上以犧牲自由及和平為代價的社會契約。他主張建立資產階級的"理性"王國。強調人人自由平等,提出"天賦人權"理論。

堅決反對暴政、壓迫。他的這些思想對當時社會制度的衡量及改造做出了理論上的分析,同時他提出的平等、自由的觀念為西方國家的立法依據(jù)奠定了基礎。下面就我讀完此書后對于人的自由、政府形式和法制社會的構建談談我的認識。

(一)自然的權利。

對人類來說,自然的權利是自然所固有的,因為我們生來就是自由的。這是讀完此書后我最大的認識。也是盧梭在此書中首先提出的觀點。

但從深層次看,他也認為社會契約必須改變自由本身的內涵,提高自由的內涵

升到更高的層次。它應該不同于“自然自由”而非“社會自由”。社會的自由又由公意去制約、支配。

但是,根據(jù)社會契約形成的共同體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所以它也等同于個人的意志。從而推導出服從公意也就是服從個人的意志。

在自然社會狀態(tài)下,人們享有一系列普遍而永恒的自然權利,即生存權、自由權、平等權、追求幸福權、獲得財產權、人身權和財產不受侵犯權。如果強行剝奪自由,被剝奪自由的人就有權革命,從而強行恢復自由。同時,在自然狀態(tài)下也存在著種種弊端。人們必須訂立具有同等資格的合同,擺脫自然狀態(tài),建立一個國家,以確保每一種結合的權利都能得到國家的保護。

人們只是把自己的自然權利轉移給整個社會,而不是任何個人,所以人民在國家里仍然是自由的,國家的主權只能屬于人民。

在這一點上,盧梭的觀點是從根本上解釋人們如何成為他們真正的主人。在保障人民自由平等的關系中,充分行使人民主權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自然狀態(tài)下的自由有各種弊端。人們必須簽訂具有同等資格的合同,廢除合同,建立國家,以確保每一項合并權利都能得到國家的保障。

人們只是把自己的自然權利轉移給整個社會,而不是任何人,所以人民在國家里仍然是自由的,國家的主權只能屬于人民。

(二)政府形式。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所提出的各種政治形式,大都是他的假想,是想設計出他所想的那種政治形態(tài)。而他在書中的一些觀點也與我國的現(xiàn)是不符。比如,在《關于構建不同形式的政府》中,他主張“行政首長越多,政府越弱,這是一個基本原則。

而且,他認為,政府掌握在一個人手中,個人意志和群體意志是完全結合的,政府意志是最高的力量,所以最活躍的政府就是一個人的政府?!叭绻@是他們在歐洲的一些袖珍國家,看起來沒問題。但換成中國,行政官員越少的話,那行政效率就不可能高。

并且,也不可能有幾個甚至一個人來擔當此任,假象一下,國家的權利就操控在少數(shù)幾個人或者一個人身上,是不是會導致獨裁呢?那這與盧梭的民主就南轅北轍了。所以我認為這個觀點只是一種理論而已。

他舉例說,“民主只適合小國,貴族政府適合中等國家,君主政府適合大國。"從中我覺得,他說的有片面性。我認為哪個國家應該根據(jù)自己的國情、歷史慣例和風俗習慣采取什么樣的政權。

例如,做為英國的殖民地,美國在英國歷史上是一個相對民主的國家,大多數(shù)移民來自歐洲

雖然美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但仍然可以實行民主。而像中東阿拉伯世界,大不分小國卻還是實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因為在阿拉伯世界歷史上就不存在民主制。

(三)法治社會的建立。

盧梭在書中認為,法律是用來規(guī)范政治機構行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對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為,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法律應由服從法律的人民作為創(chuàng)作者。

我很同意這種觀點。我認為法治社會的建立主要在于立法者及其權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規(guī)范的適用性和普及程度。

盧梭在書中提到立法者應具有能洞察人類的全部感情、關懷人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條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的人物,其職務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權者,它是獨特的、超然的職能。所以編訂法律的人不應該具有任何立法權。

這樣,人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就意味著自由。

從這一點聯(lián)系我國的實情來看,我們在構建法治社會的同時,應該首先對于人民有思想上的啟蒙、對法律的認識,才能為立法做好準備。不僅要讓人民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更應該讓人民具備法律要求的素質。這樣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關懷人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法律。

而且,法制宣傳不應是知識方面的宣揚,更應是理念的傳播。在人民心中樹立了法律的威信后,人民在潛意識形成了法的約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給人們以享受自由權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強迫人們自由。此外,盧梭還系統(tǒng)地提出了立法理論。

他認為要依法治國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時必須遵循下列原則:立法必須以謀取人民最大幸福為原則;立法權必須由人民掌握;由賢明者具體承擔立法的責任;立法要注意各種自然的社會條件,法律只不過是保障、遵循和矯正自然的關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穩(wěn)定性,又要適時修改、廢除不好的法律。我認為,借鑒上述觀點并結合我國國情才能為我國法制社會的建設提供有力的保障。

總而言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對社會的發(fā)展起過重大的推動的作用?!渡鐣跫s論》一書的精神還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盧梭的社會政治學說代表了十八世紀法國啟蒙運動中激進的民主思想。

他的《社會契約論》一書為資產階級革命提供了理論綱領,對十八世紀法國革命和正處在資產階級革命中的國家都起過積極作用。以反對封建專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張人民主權為其主題和中心內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憲政理論。對于我們法學專業(yè)的學生來說,是一本值得研讀的經典。

均來自個人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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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篇14

之前,我對盧梭的記憶僅僅停留在他的名字上,以至于閱讀本書的整個過程中,腦子里配合想象的完全是古希臘的圖景——

小國寡民之地,大家身體頎長,肌肉健美,三三兩兩,席地而坐,討論的便是諸如一國立法權之類的問題。

奇妙的是,這種想象似乎并沒有影響我的閱讀,直到上個周末,我在書店里見到《社會契約論》的一個版本,封面圖是《大碗島星期天的下午》,瞬間為止絕倒,乃至此前海藻一般充塞腦瓜的公意、契約、立法等頑固詞語,也如修拉的點彩技法一般,變得顆粒分明。

雖然是一本人文社科經典,數(shù)百年來一眾大家對這方面的深刻解讀也早就到了不容我來多舌的地步,但在我看來,盧梭的自然科學思維同樣為整個內容增色不少。

雖然盧梭一上來就擺明“秩序并非來源于自然”,但整本書最為吸引人的,卻是無處不在的數(shù)理式的縝密分析邏輯。我想他是深諳集合論原理的,否則絕不會在定義“公意”的時候著意探討了邊界效應——對任何一個罪犯的刑罰也不能算是公意,因為這一行為的實施者并不包括罪犯本身——這種數(shù)學家式的斤斤計較正是使得本書避免無聊的一個重要原因。

我有理由懷疑,諸如《槍炮、鋼鐵和病菌》或者《人類簡史》里面的地理決定論思想,很可能就是受到盧梭的啟發(fā)。甚至在后者這里,整個觀點的例證顯得更富生活趣味。

土地越是肥沃,付出相同勞動量的情況下,產出盈余更多,從而可供貴族統(tǒng)治階級來揮霍。因此,相比之下,熱帶土地產力更高,而人民需求更低,容易滋生奢侈享受。到這里還不夠,盧梭繼續(xù)巨細靡遺地從飲食、穿衣、住房等方方面面例證了他的觀點。

從社會結構到社會契約,從主權到權利,從政府形式到它的運作,完成了如此美輪美奐的理論架構之后,盧梭顯得意猶未盡,他繼續(xù)飽含熱情設計投票選舉的規(guī)范,臧否獨裁、監(jiān)察、公民、宗教,這樣宏大的語詞在它這里一點也不顯得沉重。相反,因為他精細的語言腔調,這些社會學概念具有了數(shù)學模型一般的美妙性質,釋義輕盈,甚至讀起來也語調清脆。

“人生而自由,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大概這就是問題的根源。如果說初民通過讓渡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行事權來避免自然強力的打擊,那么經年累月之后,當自然的生存威脅已經所剩無幾,這時候維持“國家-公民”契約依然發(fā)揮效力的因素又是什么呢?你當然可以找出三百七十七個社會學解答,但我更愿意進行盧梭式的暢想:類似于所謂“社會達爾文主義”,自然強力充當了國家化的第一推動力,這制度運動起來就毋須外力維持,反而是阻力越小,它就越能直線運動下去——我稱之為“國家慣性定律”。

1.勞動與耕耘,這是在缺乏法理依據(jù)時,所有權能受到別人尊重的唯一標識。

2.君王稱呼的轉變,以前只叫馬其頓人的王,塞壬人的王,如今則是法蘭西王,英格蘭王,這就不僅說領土上的王,更是領土之上人民的王。

3.社會契約賦予了政治體以生存和生命,立法權則賦予它以行動和意志。

4.法律不過是我們自己意志,亦即公意的記錄

5.孟德斯鳩:社會誕生之時是共和國的首領在創(chuàng)設制度,此后便是由制度來塑造共和國的首領了。

6.自由的行為是意志和力量的結合,政治體也有同樣的動力,對應于立法權力和行政權力。

7.國家即是公意的執(zhí)行體,公民通過讓渡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行事權來避免自然強力的打擊.

8.地理決定論:土地越是肥沃,付出相同勞動量的情況下,產出盈余更多,從而可供貴族統(tǒng)治階級來揮霍。相比之下,熱帶土地產力更高,而人民需求更低,容易滋生奢侈享受。

9.三種宗教:人類的與公民的,人類的宗教是純粹而又樸素的福音書宗教,是自然的神圣權利。公民的宗教是寫在某一個國家的點冊之內。第三種,給人以兩套立法,兩個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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