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協(xié)議書。
編輯為您整理了一些關于“著作協(xié)議書”的有用信息,這些建議僅供參考具體方案需要您結合實際情況做出調整。隨著法律意識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合同承載著人們的法律觀念。合同簽訂時,合同上的詞句表述應準確清晰,避免模棱兩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1.根據著作權法有關規(guī)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項目(下稱“該項目”)的著作權登記代理事務: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必須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為甲方提供的資料保密。
3.甲方應真實地向乙方陳述該項目的背景和資料及有關數據,積極配合乙方辦理登記事務。
4.甲方可隨時解除與乙方的委托代理關系,但如非乙方原因,所繳費用不退。
5.在本合同生效期間,如有相關資料中所列的“申請人地址”、“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等項目中任何一項發(fā)生變化時,甲方務必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代理人,否則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負責。
6.甲方支付給乙方的費用包括:_________________
代理費登記費
合計(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帳號為: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公司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7.本合同自乙方收到費用之時起生效,到登記通知下達或因申請不具實質條件被駁回為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作者姓名)
甲方第一作者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論文編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著作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甲方發(fā)表的論文題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該論文”)。
第二條甲方保證該論文為其原創(chuàng)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問題和保密科研項目。若發(fā)生侵權或泄密問題,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三條甲方自愿將其擁有的對該論文的以下權利轉讓給乙方:
(1)匯編權;
(2)翻譯權;
(3)印刷版和電子版的復制權;
(4)網絡傳播權;
(5)發(fā)行權。
第四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況外,甲方不得再許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本合同第三條所述的轉讓權利,但甲方可以在其后繼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譯)該論文中的部分內容。
第五條甲方若在_____個月內沒有收到乙方的稿件處理情況,經向本刊編輯部聲明后可以另行處理該稿件,本合同即自動終止。若甲方收到的是退稿通知,則在甲方收到該通知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六條該論文在乙方編輯出版的《》(不論以何種形式)首次發(fā)表后,乙方將按下面第_____方式向甲方收取一次性版面費:
(1)若甲方或甲方的合作者(指導者)有科研經費,按每頁_____元收取;
(2)若甲方為在校學生,又無合作者(指導者),可以申請減免版面費。減免版面費需提交減免報告,經核實并經主編批準可以部分減免。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該論文,將不再收取甲方版面費。
第七條該論文在乙方編輯出版的《》(不論以何種形式)首次發(fā)表后,乙方將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贈送樣刊和(或)10冊抽印本。付酬標準為_____元/篇。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該論文,將不再支付甲方稿酬。
第八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若協(xié)商不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處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軟件著作權的申請登記,企業(yè)可以交由他人代為處理,當然了,如果想要讓別人來代理企業(yè)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話,當然是要支付給代理的企業(yè)以代理費的,那么,軟件著作權登記代理費為多少呢?應當如何計算,其計算標準和核算內容都有哪些呢。
一、軟件著作權代理費用
軟件著作權代理費是五百元到八百元不等。
二、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費:250元/件次
上述費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種文檔的登記,如申請登記多種文檔,每增加一種文檔,增收80元。
申請例外交存手續(xù)費:320元/件次。
三、軟件權利轉移備案費
轉讓或許可:300元/件次
繼承:200元/件次
四、軟件著作權續(xù)展費:550元/件次
五、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軟件權利轉移備案證書和軟件著作權續(xù)展證書費:各為50元/件。
六、變更或補充登記費:150元/件次
七、異議請求費:150元/件次
八、復審請求費:150元/件次
九、軟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費:100頁內120元,超過100頁的,每增加一頁增收2元。
十、請求延期處理費: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十
一、查詢費:
(一)計算機信息庫查詢費
1、題錄庫查詢:檢索登記庫中某類軟件目錄:
最近五年信息:每題100元
超過100條,每條加收0.30元
追溯查詢(五年前):每題150元
超過100條,每條加收0.50元
2、文摘庫查詢:查詢某個軟件的簡介文摘
最近五年信息:每題20元
超過3頁,每頁加收0.50元
追溯查詢(五年前):每題30元
超過3頁,每頁加收0.50元
3、著作權概況查詢:查詢某個軟件著作權情況
最近五年信息:每題200元
超過3頁,每頁加收0.50元
追溯查詢(五年前):每題250元
超過3頁,每頁加收0.50元
(二)紙介質查詢費
對指定登記號的檔案進行查閱,每件次收費2元。如需復印加收復印費。
注:上述各類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國外申請者在交納各類費用時,應按交納時的匯率折合成外幣交付。
甲乙雙方就著作權轉讓事宜友好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甲方同意在________________范圍內出讓作品《________________》的_____權,乙方同意受讓。
第二條 作品《________________》已由____________出版社出版。甲方保證擁有本作品的著作權。
第三條 轉讓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
雙方約定按第____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合同生效后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
2.分期付款:
(1)首付____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2)第二次付____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3)第三次付____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1.甲方對上述作品仍保留署名權。
2.甲方有獲取著作權轉讓金的權利。
3.在合同有效期內,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已轉讓給乙方的作品著作權轉讓第三方。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5.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1.乙方對作品《____________》享有等權利。
2.乙方有按約定支付轉讓金的義務。
3.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1.在合同有效期內,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將已轉讓給乙方的作品著作權轉讓第三方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要求賠償損失。
2.根據第四條的約定,乙方如延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補償金。如該項付款超過20日,乙方仍未付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自由使用著作權,不再受本合同之約束。已收取的款項不再退回。
第八條 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訴訟解決。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訴鞠文明、徐路路、華軼侵犯著作權案
(20xx年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第1期出版)
裁判摘要
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中的目標程序并與特定硬件產品相結合,用于生產同類侵權產品,在某些程序、代碼方面雖有不同,但只要實現硬件產品功能的目標程序或功能性代碼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實質相同”,即屬于非法復制發(fā)行計算機軟件的行為,應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如果涉案侵權產品的價值主要在于實現其產品功能的軟件程序,即軟件著作權價值為其主要價值構成,應以產品整體銷售價格作為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依據。
公訴機關: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鞠文明。20xx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審,20xx年6月7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徐路路。20xx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審,20xx年6月7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華軼。20xx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鞠文明、徐路路、華軼犯侵犯著作權罪,向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鞠文明在無錫市信捷科技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捷公司)工作期間,未經公司許可擅自下載了該公司的OP系列人機監(jiān)控軟件V3.0等軟件。后于20xx年8月與被告人徐路路、華軼合謀后,共同出資成立無錫市云川工控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川工控公司),用其非法獲取的上述OP系列人機監(jiān)控軟件生產與信捷公司同類的文本顯示器以牟利。20xx年12月至20xx年10月間,鞠文明、徐路路、華軼先后生產并向多家單位和個人銷售了TD100型、TD307型等型號文本顯示器共計2045臺,銷售金額計人民幣448465元。20xx年10月21日,三被告人被抓獲。20xx年11月下旬,鞠文明、徐路路在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后,伙同孫興圣又以無錫市云川電氣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川電氣公司)的名義生產、銷售上述文本顯示器計114臺,銷售金額計人民幣25200元。三被告人結伙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他人計算機軟件,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鞠文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路路、華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華軼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
被告人鞠文明、徐路路辯稱:1.上海市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只是比較了文本顯示器計算機芯片上的部分功能區(qū)而不是全部功能區(qū),事實上其開發(fā)的下位機驅動程序與信捷公司的下位機驅動程序相似度約為1%,不構成實質相同。2.其生產銷售的文本顯示器下位機軟件與信捷公司生產的文本顯示器下位機軟件并不相同,該軟件系借鑒了信捷公司文本顯示器下位機軟件的基礎上自行開發(fā)而成,不構成對信捷公司軟件的復制發(fā)表,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被告人鞠文明的辯護人辯稱:1.鑒定中心出具的二份司法鑒定意見書違反法定鑒定程序,司法鑒定書對鑒定樣本的形式和取得方式未作出相應說明,在程序上不符合規(guī)范;且鑒定未就整個軟件作全面的比對,僅僅抽取其中的部分內容進行比對,依據此種鑒定方法作出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故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能成立,被告人鞠文明無罪。2.本案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應當扣除文本顯示器的自身成本。
被告人徐路路的辯護人辯稱:司法鑒定書“實質相同”的結論即使成立,也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犯罪,因為這里的“實質相同”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復制。徐路路是在對同類產品包括信捷公司的產品吸收借鑒的基礎上對文本顯示器的硬件進行的改進制作,其行為充其量屬于修改或剽竊,不構成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權犯罪。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查明:
被告人鞠文明于20xx年在信捷公司擔任研發(fā)部硬件工程師期間,未經信捷公司許可,擅自下載、保存了包括由耐拓公司享有著作權并許可信捷公司使用的OP系列人機監(jiān)控軟件V3.0在內的部分軟件。20xx年8月,鞠文明提議并與被告人徐路路、華軼合謀,共同出資成立云川工控公司,用其非法獲取的上述OP系列人機監(jiān)控軟件V3.0生產與信捷公司同類的文本顯示器以牟利,由鞠文明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負責生產和銷售,徐路路負責硬件支持,華軼負責軟件技術支持。隨后,華軼利用被告人鞠文明非法獲取的OP系列人機監(jiān)控軟件V3.0,提取并整合了其中使用于信捷公司開發(fā)的OP320-A型文本顯示器上的目標程序(即下位機.BIN文件),提供給鞠文明、徐路路用于生產TD100型、TD307型文本顯示器。20xx年12月至20xx年10月間,鞠文明、徐路路購買了相應的CPU、電路板、外殼等元器件在本市新區(qū)長欣公寓59號201室組裝,并將華軼整合提取的上述目標程序燒寫至上述文本顯示器的CPU芯片內,生產TD100型、TD307型等型號文本顯示器2045臺,向多家單位和個人銷售,銷售金額計人民幣448465元。20xx年9月,原信捷公司員工孫興圣(另案處理)加入云川工控公司,參與銷售上述文本顯示器。20xx年10月21日,鞠文明、徐路路、華軼被公安機關抓獲。
被告人鞠文明、徐路路在取保候審期間,于20xx年10月至20xx年3月間,伙同孫興圣繼續(xù)在本市新區(qū)長欣公寓59號201室用上述方法生產上述文本顯示器計114臺并向多家單位銷售,銷售金額計人民幣25200元。
上述事實,有證人李新(耐拓公司以及信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報案筆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以及軟件授權使用協(xié)議、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以下簡稱濱湖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以及TD100型、TD307型文本顯示器、WORK字樣DVD光盤、電腦主機以及華軼所持有的筆記本電腦的照片、云川工控公司、云川電氣公司與相關客戶簽訂的供需合同、付款憑證以及信用卡收款明細、證人王麗麗、王文清、許星光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鞠文明、徐路路、華軼的供述、鑒定中心于20xx年12月16日出具的上知司鑒字[20xx]第110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濱湖公安局出具的鑒定結論通知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案一審的爭議焦點是:被告人鞠文明、徐路路、華軼的下位機驅動程序是否是對OP系列人機監(jiān)控軟件V3.0軟件中下位機程序的復制。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被告人鞠文明、徐路路、華軼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計算機軟件,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鞠文明、徐路路、華軼犯侵犯著作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鞠文明、徐路路、華軼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發(fā)生在20xx年4月30日以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適用20xx年4月30日以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對于被告人鞠文明、徐路路及其辯護人針對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所提出的異議,法院評判如下: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有關文檔。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3條規(guī)定,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zhí)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合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源程序是指用高級語言或匯編語言編寫的程序,目標程序是指源程序經編譯或解釋加工以后,可以由計算機直接執(zhí)行的程序。源程序與目標程序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實現的功能可以相同,兩者可以通過一定的形式轉換。而實現同一功能可轉換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應當視為同一作品?,F控方證據能夠證實,鞠文明所謂自主開發(fā)的下位機驅動程序,實際上是在無錫耐拓軟件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并許可信捷公司使用的OP系列人機監(jiān)控軟件V3.0下位機程序基礎上進行少量改動而完成的,盡管二者在局部的功能和表現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二者的目標程序、源程序實質相同,可以確認該下位機驅動程序是對OP系列人機監(jiān)控軟件V3.0軟件中下位機程序的復制。故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鑒定結論的實質要件所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另外,鑒定中心系根據委托人濱湖公安局提供的鑒材和樣本進行的比對鑒定,而濱湖公安局提供的鑒材又系在鞠文明處查獲的涉案文本顯示器,其比對樣本又為受害人信捷公司含有OP系列人機監(jiān)控軟件V3.0下位機程序的同類產品,且鞠文明、徐路路、華軼又都在鑒定結論通知書上簽字,未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故辯護人對司法鑒定書的形式要件所提出的異議,法院亦不予支持。
被告人鞠文明、徐路路及其辯護人關于其下位機驅動程序系其自主開發(fā)的軟件,故在其生產的文本顯示器上使用該程序不構成復制他人著作權、不應認定為犯罪的意見,與司法鑒定部門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和經法庭調查確認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人鞠文明的辯護人提出的本案非法經營額的認定應當扣除文本顯示器自身成本的意見,因本案被侵權的計算機軟件的載體就是文本顯示器,三被告人正是通過在這一載體上復制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以牟取不當利益,故本案非法經營數額應為三被告人生產、銷售的文本顯示器的實際銷售金額,對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鞠文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路路、華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減輕處罰。鞠文明、徐路路于20xx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思悔改,仍繼續(xù)從事侵權文本顯示器的生產、銷售,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華軼雖未主動歸案,但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在庭審中又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華軼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宣告緩刑。
據此,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依照20xx年4月30日以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之規(guī)定,于20xx年6月7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鞠文明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二、被告人徐路路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三、被告人華軼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四、被告人鞠文明、徐路路、華軼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查獲并扣押在案的侵權文本顯示器成品、原材料以及電腦主機、筆記本電腦等與犯罪有關物品,予以沒收。
鞠文明、徐路路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鞠文明稱一審認定鞠文明等人侵犯了信捷公司的下位機程序著作權沒有事實依據,所依據的上知司鑒字[20xx]第1101號鑒定書在程序、內容、比對方法等方面存在錯誤,本案非法經營數額中應當扣除TD100型文本顯示器的銷售額以及硬件成本,請求二審改判其無罪或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徐路路稱鑒定結論“實質相同”并非刑法意義上的“復制”,其行為僅應承擔民事責任,請求二審改判其無罪或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關于上訴人鞠文明提出的“一審認定鞠文明等人侵犯了信捷公司的下位機程序著作權沒有事實依據,所依據的上知司鑒字[20xx]第1101號鑒定書在程序、內容、比對方法等方面存在錯誤”以及上訴人徐路路及其辯護人提出“鑒定方法存在重大錯誤,涉案文本顯示器目標程序與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的軟件不相同”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1.根據鞠文明、原審被告人華軼所作的供述,其銷售的文本顯示器在出廠時沒有上位機程序,僅有下位機程序。上位機程序一般由客戶從網上下載,結合鑒定報告內容、文本顯示器的功能特點以及上、下位程序的作用,可以認定作為檢材提交鑒定的文本顯示器無上位機程序,不存在鞠文明及其辯護人提出鑒定機構比對了上位機程序導致結論錯誤的情形,其提出CPU存儲空間的問題亦與源代碼比對問題之間無直接關聯(lián)。同時,鞠文明及其辯護人所稱的鑒定樣材、檢材的存儲器構成及比對結果僅有其陳述及所謂的分析,無其他相關證據證實,不能推翻鑒定報告所作結論。2.耐拓公司作為0P系列人機監(jiān)控軟件V3.0的著作權人、信捷公司作為該軟件的獨占許可實施人,依照《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有權行使修改權對該軟件進行增補、刪節(jié),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等等,其中當然包括對軟件的更新。耐拓公司、信捷公司對修改后的軟件同樣享有著作權,其提供的目標程序作為比對樣本正確。耐拓公司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可證明其對OP系列人機監(jiān)控軟件V3.0系列享有著作權,不等同于其僅就登記內容享有著作權,而且無證據證明甚至懷疑信捷公司提供的程序系按照鞠文明生產、銷售文本顯示器中的程序修改后提交鑒定。事實上,本案現有證據足以認定鞠文明利用不正當手段復制信捷公司文本顯示器的軟件程序。故對于其樣材收集程序不合法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3.上知司鑒字[20xx]第1101號鑒定書在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分析說明等方面對此次鑒定過程均有詳細的說明,其后附件亦有檢材文本顯示器照片和樣材目標程序。委托鑒定事項明確為“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提供的文本顯示器與無錫市信捷科技電子有限公司0P320-A文本顯示器的目標程序是否相同或實質相同”,而文本顯示器中的下位機驅動程序就是目標程序,所謂“上位機程序”為應用程序,并非此次鑒定比對的對象,不存在上訴人鞠文明及其辯護人所主張的將下位機程序與上位機程序混合比對的情況。鑒定方法系通過鑒定機關將作為檢材樣材的兩個目標程序分別反編譯為匯編代碼,提取其中以實現對機械設備進行監(jiān)控信息處理功能的代碼進行比較、分析,鑒定方法正確。綜上,對于鞠文明及其辯護人、上訴人徐路路關于上知司鑒字[20xx]第1101號鑒定書鑒定結論錯誤、鑒定程序違法,該鑒定書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其重新鑒定申請亦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鞠文明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非法經營數額中應當扣除TD100型文本顯示器的銷售額以及硬件成本”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關于TD100型文本顯示器的銷售額的問題:1.TD100型、TD307型文本顯示器的下位機程序均系由華軼通過整合、修改0P320-A文本顯示器目標程序的手段獲取,上訴人鞠文明、徐路路與原審被告人華軼對此亦予以認可,該行為均已侵犯了涉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2.根據鞠文明、徐路路及原審被告人華軼的供述,TD307型系在TD100型基礎上修改而成,TD100型文本顯示器下位機程序與信捷公司文本顯示器下位機程序的相似度高于TD307型文本顯示器下位機程序,故TD100型文本顯示器的銷售額亦應計入非法經營數額。關于硬件成本問題: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了“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2.涉案文本顯示器的價值主要在于實現其產品功能的軟件程序,而非硬件部分,涉案軟件著作權價值為其主要價值構成,以產品整體銷售價格作為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依據,具有合理性。所以,鞠文明及其辯護人所提出的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徐路路及其辯護人提出“鑒定結論‘實質相同’并非刑法意義上的‘復制’,其行為僅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1.本案鑒定結論確認涉案文本顯示器的目標程序與信捷公司0P320-A文本顯示器目標程序實質相同,系復制了實現產品功能、用途的最重要的源代碼,兩者雖然有一定的不同之處,但該行為仍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且具有社會危害性;2.即便將實質相同理解為部分復制,《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亦明確規(guī)定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軟件,觸犯刑律,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法院對于徐路路及其辯護人所提出的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鞠文明、徐路路、原審被告人華軼犯侵犯著作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
據此,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于20xx年7月5日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甲方:
乙方:
產品名稱:標題:《 》
產品背景:本光盤系由甲方研制開發(fā)的《 》系列商用光盤之一,已由 出版社出版。
第一條: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甲方同意出讓,乙方同意受讓《 》光盤的著作權,現達成本協(xié)議。
第二條:甲方保證擁有本產品的著作權。
第三條:轉讓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
第四條:付款方式:
1 售付 萬元 于CD-R交付之日一次性付清。
2 第二次付 萬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3 第三次付 萬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甲方權力和義務
1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產品著作權轉讓第三方或授予第三方代理銷售權。
2 甲方對上述產品仍保留署名權。
3 甲方有獲取著作權轉讓金的權力。
4 甲方有權從乙方處按零售價 折進貨銷售本產品。
5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甲方應提供本產品的CD-R。
第六條:乙方權力和義務
1 乙方對上述產品有署名權。
2 乙方有按時支付轉讓金的義務。
3 成品盤制作完成后,乙方應撥出少量贈送盤,其中提供給出版社樣盤 片,提供給甲方樣品盤 片。
第七條: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對本產品內容和版本進行修改。但甲方保留署名權和產品標題名稱。
第八條:約條款:
1 甲方逾期 日交付本產品的CD-R,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要求賠償損失。
2 根據上述第四條各項,乙方如延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補償金。如該項付款超過20日,乙方仍付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自由使用著作權,不再受本合同之約束。已收取的款項不再退回,且對于乙方已生產出的成品盤有權按基本成本價格回收。
第九條: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訴訟解決。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著作權轉讓生效以最后一筆轉讓費結清之日為準。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北京金萬東科技發(fā)展公司乙方:
代表:代表:
年 月 日年 月 日
2立合約者x x x(以下簡稱甲方)受托人x x x(以下簡稱乙方)編著x x x一書,雙方議定如下:
一、 乙方應付甲方稿費千字x x 元整,于簽訂本合約時,先預付x x元整,余數于甲方交稿時,一次付清。
二、 本書預計字數為x x萬字左右。
三、 本書著作權經甲方同意轉讓乙方承受,由乙方辦理著作權登記。
四、 本書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及背有關著作出版等現行各項法律或國家政策時,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涉。其因而被有關機關扣留、收,或禁止發(fā)行致使乙方遭受損失的,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五、 本書版權屬于乙方,甲方不得就本書內容的全部或一部分予以割裂,自行出版或轉讓。
六、 本書的排版校對,由乙方負責,求其正確無誤,得請甲方作最后的校核。
七、 甲方同意于x x x年x月x日完稿,交予乙方出版。
立合約者:
甲方:x x x
住址:
籍貫:
出生年月日:
乙方:
負責人:
住址:
x x x x年x月
甲方:
乙方:
第一條為了確定甲、乙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關系,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第二條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半導體廠水處理控制系統(tǒng)軟件/v1.0等8項著作權登記事宜(詳見附件申請表)。
第三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應認真負責地做好代理事務,積極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乙方對其在代理業(yè)務中所了解的版權創(chuàng)造內容,除軟件登記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不得隨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的版權事宜。
第五條甲方應充分、如實地向代理人說明委托代理事項的內容,及時向代理人提供辦案所需要的有關資料,積極配合代理人工作。
第六條甲方保證所申請登記的作品(制品)的權利歸本人(單位)所有,保證提交的文件真實、合法。如有不實,甲方必須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七條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聯(lián)系人姓名及詳實的通訊地址,權利歸屬合同,甲方如變更聯(lián)系人或通訊地址的,應及時將變更結果書面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時將變更結果書面通知乙方,造成乙方發(fā)出的信函被退回,甲方將自行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后果。
第八條甲方在辦理委托手續(xù)時或簽約后5日內應向乙方支付代理費4000元/件以及由乙方代繳的官方登記費300元/件,共8件,合計人民幣叁萬貳仟元整元(大寫),甲方如不及時付費,乙方將終止代理。
第九條乙方如發(fā)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及其他違法或違反本合同的情節(jié),有權辭去委托終止代理,所收費用不予退還。如果非因甲方原因登記不成功的,乙方應予退款。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后生效,至出現終止事宜或完成委托事務時終結。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著作權登記申請表》是本合同的必備附件。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簽署日期:年月日簽署日期:年月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兩邊會商同等,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軟件著作權讓渡事件達本錢和談。
1.軟件表面
軟件的名稱及版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軟件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軟件簡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軟件版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的權力和責任
自簽訂本和談之日起,甲方不再具有該軟件的著作權;
甲方必須向乙方供給該軟件的掃數源代碼及其他相干文檔;
甲方有任務向乙方供給該軟件相干的技巧贊成;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向第三方敗露與該軟件相干的技巧細節(jié)。
3.乙方的權力和責任
自簽訂本和談之日起,乙方具有該軟件的著作權;
乙方有任務在該軟件上投入人力和物力,連續(xù)美滿、進級該產品。
4.互助條目
甲方贊成將該軟件的著作權的各項權力無償并且無地區(qū)限制地讓渡給乙方;
違背本和談第二條第3款、第4款之商定,甲方必須向乙方補償乙方在該軟件上的掃數投入,且乙方有權清除本和談;
違背本和談第三條第2款之商定,甲方有權清除本和談,并向乙方無償索回該軟件的著作權。
5.其他
本公約以甲乙兩邊掃數簽字之日為入手下手見效之日期;
未盡事件,兩邊應會商辦理。不肯會商或會商不可的,按法律程序辦理。
本和談共壹頁;壹式肆份,兩邊各執(zhí)兩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經友好協(xié)商,就軟件著作權登記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委托咨詢服務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甲方軟件著作權登記事宜提供相關咨詢和服務,幫助甲方取得相應的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已確認甲方符合軟件著作登記條件。乙方應勤勉、盡責的辦理甲方委托辦理的軟件著作權登記事宜;
2、乙方應當在有關部門下發(fā)證書后,無償協(xié)助甲方辦理成都市軟件著作登記證書資助,并及時將證書交付給甲方;
3、按甲方確定的登記計劃要求,乙方全權處理及負責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全過程,直至獲得證書;
4、乙方對其獲知的甲方企業(yè)信息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有發(fā)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給予至少人民幣____萬元的賠償。上述保密為永久性義務,不因本合同終止而解除;
5、乙方免費為甲方提供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書面建議和意見。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委托咨詢服務事項有關的全部資料,并保證所提供的文件和資料不構成對他人的侵權且無權屬糾紛:
2、甲方從乙方獲取證書之后需及時將應付款支付給乙方。
第四條委托咨詢服務費用
1、乙方經與甲方協(xié)商一致后,乙方按每件軟件著作權登記人民幣元(大寫:____元整),共____件,共計人民幣____元(大寫:____元整)向甲方收取代理費用(該費用包含辦理期間產生的一切費用,含官費);
2、付款方式:在甲方拿到證書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項目咨詢和服務費用按件支付,應付金額(人民幣)=證書件數____
甲方(簽字):________甲方(蓋章):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乙方(蓋章):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 全部署名作者(下同)
乙方 :XXX
第一條 甲方的論文文題“XXX”(稿件編號:XXX)經專家審理和修改后,擬安排在《XXX》發(fā)表。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簽署版權轉讓協(xié)議,簽署后方能刊出。
第二條 自簽署之日起,甲方將上述論文的版權(包括各種介質、媒體的版權)轉讓給乙方,并同意該作品被國內外相關文摘與檢索系統(tǒng)收錄。本文在《XXX》發(fā)表后,由乙方一次性酌情給付稿酬,以后不再支付其他報酬。
第三條 本作品發(fā)表后,作者享有除版權以外的其他所有權。甲方可在本單位或本人著作集中匯編出版以及用于宣講和交流,但應注明發(fā)表于《XXX》年月和卷期。如有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復制、翻譯出版等商業(yè)活動,須征得《XXX》編輯部書面同意,編輯部支持這種匯編活動。
第四條 本作品及相關科研項目獲得獎勵或取得一定經濟或社會效益時,作者應主動向《XXX》編輯部通報,并提供相關證明(證書)復印件。
第五條 作者承諾:本文是獨立取得的原創(chuàng)性成果,享有自主知識產權,無抄襲問題,未曾在國內外公開發(fā)表過,未一稿兩投;本文內容無泄密之處,署名及排序無誤且無爭議。本文一旦出現上述問題,責任由作者承擔。若有作者的增減或變更,需通訊作者出具親筆簽名的許可信。
第六條 作者同意本文在“xxxxxxx”(欄目名稱)欄目中發(fā)表?!緒ww.DSBJ1.COM 讀書筆記吧】
第七條 根據北京市有關文件規(guī)定,支付稿酬、審稿費等勞務開支時,必須提供收款人的身份證號碼,并代扣個人所得稅。因此請務必提供稿酬收款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否則無法發(fā)放!若文章發(fā)表后的3月內,收不到稿費匯款,請與我們主動聯(lián)系,逾期不補!
第八條 甲方全部作者簽名后復印留存一份,原件寄回編輯部,效力相同。
甲方全部作者簽名 :XXX
20xx年 XX月 XX日
乙方簽章:XXX(蓋章)
20xx年 XX月XX日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產品名稱:_________
標題:_________
產品背景:本光盤系由甲方研制開發(fā)的_________系列商用光盤之一,已由_________出版社出版。
一、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甲方同意出讓,乙方同意受讓《_________》光盤的著作權,現達成本協(xié)議。
二、甲方保證擁有本產品的著作權。
三、轉讓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四、付款方式
1、首付_________元,于cd-r交付之日一次性付清。
2、第二次付_________元,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3、第三次付_________元,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五、甲方權力和義務
1、在合同有效期內,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產品著作權轉讓第三方或授予第三方代理銷售權。
2、甲方對上述產品仍保留署名權。
3、甲方有獲取著作權轉讓金的權力。
4、甲方有權從乙方處按零售價進貨銷售本產品。
5、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甲方應提供本產品的cd-r.
六、乙方權力和義務
1、乙方對上述產品有署名權。
2、乙方有按時支付轉讓金的義務。
3、成品盤制作完成后,乙方應撥出少量贈送盤,其中提供給出版社樣盤_________片,提供給甲方樣品盤_________片。
七、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對本產品內容和版本進行修改。但甲方保留署名權和產品標題名稱。
八、違約條款
1、甲方逾期 日交付本產品的cd-r,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要求賠償損失。
2、根據上述第四條各項,乙方如延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補償金。如該項付款超過20日,乙方仍未付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自由使用著作權,不再受本合同之約束。已收取的款項不再退回,且對于乙方已生產出的成品盤有權按基本成本價格回收。
九、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訴訟解決。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著作權轉讓生效以最后一筆轉讓費結清之日為準。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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