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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必備13篇)

發(fā)布時間:2023-08-08

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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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 篇1

原告: 江蘇新業(yè)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江蘇省建湖縣城振亞國際廣場B402

電話: 傳真: 郵編:

被告:上海龍鵬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建筑工程款68,687,15.00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拖欠原告上述工程款自1994年1月1日至本案判決生效時的違約金。

三、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由實行承擔。

事實和理由:

1993年8月,江蘇建湖縣建設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作為乙方與甲方上海龍鵬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約定乙方承建甲方位于上海市青浦區(qū)朱家角鎮(zhèn)新旺村第16號地塊花園別墅中的部分單體別墅,工程范圍為C型別墅22幢,建筑面積為7,326平方米,工程造價約人民幣9,523,800.00元。由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并由乙方墊資施工,甲方按形象進度撥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做法為基礎工程完成后,甲方支付完成工作量的90%;主體工程完成后,支付完成主體工程量的90%;裝修工程完成后,支付總價的90%,待審核后再支付總價的5%工程款。預留總價的5%金額作為保修金和質量保證抵押金,其中2%作為保修金,3%作為質量保證抵押金,質量達到優(yōu)良標準即可支付抵押金。如甲方拖欠工程進度款,應向乙方支付拖欠金額每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另對施工準備、工程期限、工程質量、工程驗收等作出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了建造義務,于1994年7月主體工程基本完成,但甲方在支付了208萬元工程款后其余款項未能按約支付,致使工程停工。

糾紛產(chǎn)生后,乙方多次協(xié)商解決問題,未果。期間,原告于2002年11月1日,建湖建設建筑工程公司改制為原告;2007年11月,上海瑞風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上述工程出具咨詢報告,其中工程概況載明已完工的建筑物總計21幢,于1993年11月6日開工,1994年6月20日停工,工程造價總計人民幣8,948,715.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的精神和具體規(guī)定,被告方拖欠原告方工程款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特具訴狀上呈人民法院,懇請依法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合同 篇2

原告姜××男39歲漢承包戶××縣××鄉(xiāng)××制油廠

被告劉××男42歲漢主任同上××鄉(xiāng)經(jīng)管會

一、請求事項:

1.履行合同:

2.賠償經(jīng)濟損失。

二、事實理由及證據(jù):

(一)請求的原因事實

1.雙方是怎樣引起訂立承包合同的?

××縣××鄉(xiāng)辦企業(yè)制油廠,由于經(jīng)營不善,連年虧損至20x'x年負債累累已停產(chǎn)三年了。我自幼在油廠工作已有近20年的工齡,當時在本縣太平川油廠擔負生產(chǎn)指導工作。

經(jīng)新建鄉(xiāng)武裝部部長的介紹來到××鄉(xiāng)擔起恢復制油廠生產(chǎn),償還舊債的重任,由鄉(xiāng)經(jīng)管會直接領導,被告是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我的職稱是技術員。20xx年,油廠已恢復到扭虧為盈,又任命我為車間副主任,主管油廠的生產(chǎn)責任。隨著經(jīng)濟體制改革的形勢,企業(yè)實際生產(chǎn)責任制,又因償還了積累三年的舊債,這才主動找我承包。從20xx年12月末起至20xx年9月末止訂兩年承包期合同。20xx年3月12日立的合同。

2.被告為什么中途撕毀了合同?

我從20xx年來到新建油廠。幾年來,我耳聞目睹了油廠的現(xiàn)實,深知其虧損的弊病依然存在。被告劉××與油廠保管員的關系是形成企業(yè)虧損的主要原因。為此,當被告找我擔任承包時,我就提條件,前段事務與承包后必須分清,庫存與帳面必須相符,不這樣我不承包。被告答應。但提出“先交接帳簿,以后查庫存,如有缺少,由保管員負責。這樣不耽誤生產(chǎn)?!蔽彝饬?,由于我要求過前后分清,各負其責。同時,又掌握承包前的廠內(nèi)的底細,所以,被告就不顧一切了。他在我承包當年的5月7日對我說,油廠不承包了,還象過去一樣干,給你按每天工資8元計算,你把合同交回來吧!我不同意。

3.被告以權謀私,損害集體和個人利益的違法行為,我要跟他爭出個事非曲直來。

首先,我到縣委上訪:他們告訴我到縣企業(yè)局去談;企業(yè)局李局長介紹我到法院;法院金庭長讓我請律師代理辦;后來縣律師事務所兩名律師檢查了帳目,作出了承包階段盈利一萬四千多元,豆油少七千多斤,豆餅少一萬多斤的證明。我再找縣委書記王、羅兩領導同志,他們指示到信訪辦去立案,信訪辦的工作人員劉××說“你告到那兒也得回去處理”勸我息事。我又找信訪辦主任劉同志。他把我介紹到縣委書記那;縣委書記指示:通過法律手段解決。介紹我去法院。在此期間,被告用威逼利誘的辦法,先煽動工人到我家去要工資,拿走我家的電視機,用此逼我交出合同,在我上訪的二年中劉××不顧黨紀國法,公然下令砸開油庫,原料房、生產(chǎn)車間、食堂,收去我承包期間純利14183.29元,占用食堂糧面1500斤大米10000斤、豆油40斤。又悍然把油廠另行承包給第三人,庫存豆油經(jīng)律師調(diào)查時已短少七千多斤,豆餅萬斤以上,劉××又想借用承包之機的混亂,以便消滅或減少他利用職權侵吞的集體財富罪責。

被告自知他的.行為已構成違法以至犯罪,這才又使用欺上瞞下收買等一貫手法,首先盜用原告名義向上級打報告,說我自動撂下不干了,無能經(jīng)營、虧損等,其用心是為掩飾他片面毀約行為:又蒙蔽鄉(xiāng)政府,用鄉(xiāng)黨委、企業(yè)辦和他主持的經(jīng)管會名義聯(lián)橫向縣打報告,說是原告自己請求不干。

以上就是本案的經(jīng)過詳情,尚有未便記人的事實,留待法庭審理時面述。

(二)訴訟的理由

20xx年3月12日,雙方簽訂的合同是一種經(jīng)營權承包。被告代表發(fā)包方把油廠經(jīng)營管理職能移交給承包人(原告)。這種承包根據(jù)法令規(guī)定,它體現(xiàn)了所有權與經(jīng)營權的分離。發(fā)包方不能再插手經(jīng)營,只是監(jiān)督管理而已。在承包期間,承包人依據(jù)合同規(guī)定應對生產(chǎn)、資金、收益、虧損以及工資和傷亡事故負全部責任。除了每年向上級單位交納提留費外,承包人有完全自主經(jīng)營權。然而,被告身為經(jīng)管會主任,只是為了消滅和掩飾自己經(jīng)濟上的問題,對我還個不跟他合作的人,決計踢開,所以不擇手段,毀約違法,此訴訟理由之一。

雙方簽訂的合同出于協(xié)商自愿,內(nèi)容清楚,手續(xù)齊全,屬于有效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在合同生效后,既未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又不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就單方面隨意撕毀合同,此為申訴理由之二。

根據(jù)我國經(jīng)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發(fā)包方(被告)應承擔因此造成停工、丟失等一切實際損害的賠償責任。

發(fā)包方就此同一經(jīng)營范圍和內(nèi)容,又與第三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是無效的,從簽訂之日起,就沒有享受法律保護的條件。

基于上記理由和事實,特提起訴訟,請求法律解決。

此致

上訴人:

20xx年xx月十二日

民事合同 篇3

法定代表人王亞琴。

被答辯人趙和平,男,漢族,1990年8月10日生,貴州省大方縣人,住大方縣雨沖鄉(xiāng)油杉河村大土組,身份證號:522422199008106016。

被答辯人趙和平因不服畢節(jié)市人民法院12月16日作出的黔畢民初字第181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答辯人畢節(jié)市民吉砂廠現(xiàn)依法答辯如下:

答辯人畢節(jié)市民吉砂廠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理程序合法。原判只是適用法律錯誤,最終導致審判結果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按照答辯人畢節(jié)市民吉砂廠的`上訴請求進行改判,駁回被答辯人趙和平的無理上訴請求。

畢節(jié)市民吉砂廠工作到受傷期間不到一個月時間。雙方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對于被答辯人趙和平的工資問題也沒有約定為2500元每月,只是約定先讓被答辯人趙和平工作試用一個月,試用期滿后看被答辯人趙和平的工作情況,再具體談是否繼續(xù)工作及工作工資問題,至于被答辯人趙和平試用期間的生活費可以先由答辯人畢節(jié)市民吉砂廠預借錢使用。故被答辯人趙和平在上訴狀中所說答辯人畢節(jié)市民吉砂廠承諾給其月工資2500元純屬無中生有,要求答辯人畢節(jié)市民吉砂廠依法舉證證明其月工資不是2500元也純屬無理取鬧。答辯人畢節(jié)市民吉砂廠認為,本案被答辯人趙和平的工資計算只要不低于其受傷當時畢節(jié)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就行了,從保護原告被答辯人趙和平利益和人文關懷角度出發(fā),答辯人畢節(jié)市民吉砂廠同意一審法院按照依據(jù)《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四條“工傷職工的本人工資按《條例》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執(zhí)行。 工傷職工受傷前本人繳費工資或實際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

的,按本人繳費工資或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足6個月的,按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shù)計算?!敝?guī)定判決認定被答辯人趙和平工資按照貴州省公布的20畢節(jié)地區(qū)職工月平均工資(26445/12)元的60%為基數(shù)計算已經(jīng)是夠照顧被答辯人趙和平的了。

二、本案應當適用修訂以前《工傷保險條例》和《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相關規(guī)定計算被答辯人趙和平的工傷待遇賠償

本案雙方實質上是勞務雇傭關系,由于答辯人畢節(jié)市民吉砂廠法律意識談薄,使本案被認定為工傷案件。在認定本案為工傷案件的情況下。首先,答辯人畢節(jié)市民吉砂廠認為201月1日實施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緱l例施行后本決定施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依照本決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敝灰?guī)定工傷認定適用新《工傷保險條例》,而沒有規(guī)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標準計算適用修訂后的新《工傷保險條例》,而舊《工傷保險條例》和對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計算標準也是清楚的。因此,一審法院對被答辯人趙和平工傷待遇賠償標準判決適用 2011年1月1日實施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支付被答辯人趙和平16個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案被答辯人趙和平于年10月19日到答辯人畢節(jié)市民吉砂廠上班,同年10月12日受傷,根據(jù)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原則規(guī)定,被答辯人趙和平受傷后的工傷賠償應適用受傷當時的舊《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即只應當判決答辯人畢節(jié)市民吉砂廠支付被答辯人趙和平14個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其次,二○一一年七月六日起實施的《貴州省關于貫徹實施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意見》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工傷待遇賠償標準計算具有溯及既往效力,本意見適用于生效之前發(fā)生的工傷事故賠償,因此,本案一審判決被答辯人趙和平六級傷殘工傷保險待遇中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賠償按照7月1日《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50個月受傷當時畢節(jié)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之和[即按照貴州省20公布的畢節(jié)地區(qū)職工月

平均工資(26445/12)元計算50個月]正確,而不是被答辯人趙和平上訴所稱應當適用二○一一年七月六日實施的《貴州省關于貫徹實施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賠償支付被答辯人趙和平52個月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并按照2011公布的畢節(jié)地區(qū)職工月平均工資2335.60(28028/12)元計算。

最后,我們從被答辯人趙和平上班受傷時間2009年10月12日,加上被答辯人趙和平傷后住院治療的46天時間,再加上鑒定的8個月停工留薪期來看,被答辯人趙和平實際上是年7月30日(左右)就恢復了勞動能力,但被答辯人趙和平恢復了勞動能力之后一直未到答辯人畢節(jié)市民吉砂廠處繼續(xù)上班,也就是說2010年7月30日以后,本案被答辯人趙和平和答辯人畢節(jié)市民吉砂廠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jīng)實際解除,故按照雙方實際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即2010年7月30日)來看,本案判決被答辯人趙和平的工傷待遇賠償標準計算也只能適用20舊《工傷保險條例》和《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相關規(guī)定,適用2010公布的20畢節(jié)地區(qū)職工月平均工資2203.75(26445/12)元計算被答辯人趙和平50個月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存在被答辯人趙和平上訴所稱的認定事實不清,審理程序違法等事實。因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按照答辯人畢節(jié)市民吉砂廠的上訴請求進行改判,駁回被答辯人趙和平的無理上訴請求。

民事合同 篇4

上訴人(原審被告):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XX縣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喀什地區(qū)XX縣。

負責人:C某,分公司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連XX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XX區(qū)XX鎮(zhèn)。

法定代表人:Z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審被告: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XX市XX區(qū)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L某,董事長。

上訴人因解除合作協(xié)議糾紛一案,不服XX區(qū)人民法院(2015)X民二初字第707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15)X民二初字第707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補充協(xié)議》有效及應予解除是錯誤的

原審判決認定的“但由于雙方未嚴格按該協(xié)議履行,且在實際經(jīng)營中沒能達到預期的盈利目標,雙方于2015年3月17日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與客觀事實相悖。原審判決錯誤地認定“XX分公司提出該協(xié)議系原告乘人之危,以脅迫手段迫使其違背真實意愿簽訂的,屬可撤銷合同,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不予采信。”補充協(xié)議系被上訴人乘人之危、威逼上訴人所簽。其前言部分已明確“關于雙方合資投資2臺4m3太重電鏟合作施工事宜補充以下條款”、第2條“乙方務必組織人員按項目部要求及時復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笨梢娖渲攸c在于解決被上訴人唆使電鏟工作人員罷工、復工的問題。前述有關及時復工的規(guī)定及被上訴人向法庭提交的電鏟人員在鏟車上所打橫幅照片能反映出當時的危急情勢。原判決一方面認定“2015年5月15日、2015年6月2日,雙方工作人員分別對電鏟在2015年4月份的裝車量結算值179453元和2015年5月份的裝車量結算值85732.5元進行了確認”,另一方面又認為簽訂補充協(xié)議原因在于“在實際經(jīng)營中沒有達到預期的盈利目標”,簽約在先核算在后,2015年3月17日簽約時如何判斷出是否達盈利目標?預期盈利目標是多少?在被上訴人沒有對因何簽訂補充協(xié)議作出說明之下,原審法院卻替其作出解釋,令人費解,其有意偏袒被上訴人由此可見一斑。

原判決錯誤地認定補充協(xié)議實質約定了被上訴人單方終止(解除)合作協(xié)議的條件。即使原審法院不考慮補充協(xié)議簽訂的真實背景,也不考慮補充協(xié)議第2條前半部分有關及時復工的約定,那么該條款內(nèi)容公平嗎?約定的單方解約條件明確嗎?在補充協(xié)議沒有明確被上訴人的具體收益預期目標的情況下,如何判斷是否達到?原審法院對如此約定不明條款也要支持!“只要原告認為收益達不到預期目標,就可終止合資、合作協(xié)議,這合理嗎?即便是該條款約定有效,約定的解除條件是否成就也要用證據(jù)加以證實。2015年4月、5月雙方只對機械租賃進行了結算,并沒有對投資收益進行結算,兩者完全是兩碼事,6月份雙方還沒進行任何形式的結算。原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沒有證明經(jīng)營收益的預期目標及其是否達到、解約的條件是否成就的情況下,憑什么來認定所附解約條件已成就并應予解除?

(二)《補充協(xié)議》實質被《電鏟合同》所否定,原審判決認定兩者“無明顯沖突”錯誤

《電鏟合同》是“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巖土爆破工程公司天然礦業(yè)項目部”與被上訴人所簽,該合同前言稱“根據(jù)甲乙雙方簽定的《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現(xiàn)補充如下:1、甲乙雙方各占2臺電鏟股份50%,甲乙雙方互相補齊投資差額(甲乙雙方提供各自相關付款憑證)”,而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若該項目部不是上訴人的,被上訴人會同意其就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進行補充?上訴人提交的《電鏟工作人員工資制度》上加蓋有該項目部的印章,被上訴人提交的2015年4月、5月的“機械租賃結算單”上加蓋有“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巖土爆破工程公司”印章,原判決以“被告未提供證明該項目部與其是同一主體”來否定上訴人抗辯理由未免有些牽強。

原審判決無視《電鏟合同》首先強調(diào)了雙方各自的股份比例及投資差額的補齊,稱“從該電鏟合同的內(nèi)容看主要是對電鏟作業(yè)結算的具體事項等進行了約定,并未提及解除或終止合作之事宜,與補充協(xié)議無明顯沖突”。在當時緊急、被迫之情勢下,上訴人能直接提及解除或終止合作?簽訂在后的電鏟合同強調(diào)股份及電鏟施工及結算的事實表明,簽訂在先的補充協(xié)議所提及的終止合資不復存在,如果是終止合作,則無必要補齊投資差額。《補充協(xié)議》與《電鏟合同》本質上相沖突。

(三)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投資額為1336255元是錯誤的

假使確應按補充協(xié)議之約定按原投資額收購被上訴人投入電鏟投資,原審法院應重點查明被上訴人的原投資額實際是多少。因涉及雙方分別采購或一方出錢由另一方采購;哪些花費算投資確定為股權;哪些不算投資只計入經(jīng)營成本,投資額的確認本是個復雜的問題,原審法院卻將其簡單化為“經(jīng)核算原告為電鏟合作經(jīng)營支付電鏟貨款、電鏟配件貨款、維修費、運輸費、吊車費等計2066255元,而XX分公司除支付給大連XX公司維修人員的維修款247600元外,還向其支付了730000元,原告大連XX公司支付的費用中扣除該730000元后為其的投資額,其投資額為1336255元?!鄙鲜稣J定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原判決核算被上訴人為電鏟合作經(jīng)營支付了2066255元,無事實依據(jù)。被上訴人在訴狀中自認“按被告要求購置了電鏟及配件并按協(xié)議約定運至被告投資現(xiàn)場,原告為此共產(chǎn)生1451001元的費用”,其提交的證據(jù)反映的也是該數(shù)額,庭審中其也未作更改,原判決認定的2066255依據(jù)何在?

其次,原審法院在計算維修費時是否按“且維修人員的費用XX分公司已與原告簽訂付款協(xié)議支付給原告”予以扣減?若沒有扣除,扣除其認定的上訴人付維修款247600元,也只有1088655元的所謂投資額。

第三,原審判決對于上訴人付給被上訴人977600元的設備款的實際去向未查清,造成上訴人出錢,被上訴人采購后又作為其投資,讓上訴人再次出錢收購的不合理現(xiàn)象。原審判決將977600元區(qū)分為“維修人員的維修款247600元”和沒有明確用途的“730000元”,表面看似乎上訴人所付款項都有了去處,但問題在于真實的維修費用是多少?《付款協(xié)議》中的“維修剩余尾款243600元”,而2015年1月5日上訴人付給被上訴人“電鏟費用款”247625元。原判決認定“維修人員的維修款247600元”的依據(jù)何在?且730000元的去向成謎。雙方約定上訴人的投資去向為舊電鏟,上訴人提交的銀行轉賬交易信息載明的用途為“購電鏟設備款”,被上訴人理應提供上訴人所付款項去向及用于購電鏟設備的證據(jù)。若被上訴人擅自改變款項用途,也不能將舊電鏟作為其投資,要求上訴人再次付款收購。

第四,原審法院沒有遵循雙方約定的投資額確認程序,且對投資額的確認采用了兩種不同的作法:對小額的費用強調(diào)“但未經(jīng)XX分公司確認是因維修而發(fā)生的費用……該項費用不計入原告投資款”;對絕大多數(shù)的費用原審法院自己直接核算即可認定?!峨婄P采購合作協(xié)議》第17條規(guī)定“雙方實際投入經(jīng)確認的費用作為股本金,按照實際投入額度確定投資比例”,既然當事人有約定,法院就理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由雙方自行或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確認,確實確認不了的專業(yè)問題,可委托第三方進行司法審計或評估。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內(nèi)容龐雜,既有投資股權的確定,又有合作后經(jīng)營事項的內(nèi)容。哪些算雙方投資或單獨投資?哪些列入經(jīng)營項目費用之中,均須雙方對照約定逐一進行確認。雙方合作項目是舊電鏟,上訴人之所以約定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及規(guī)定嚴格的確認程序是有著特殊的考慮。被上訴人具有維修電鏟的技術和經(jīng)驗,而上訴人對此卻一無所知。能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一般都是正規(guī)廠家,不會胡亂開具,該發(fā)票又具有可追溯性,可憑借其編碼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核對售價是否合理,也可在稅務系統(tǒng)錄入后驗證真假。為防止一方出錢而另一方利用采購之機虛報價格情況的發(fā)生以及增值稅發(fā)票可抵稅等諸因素,雙方在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第10條規(guī)定“雙方在電鏟、配件采購、運輸、維修過程中所發(fā)生的費用按照甲方要求開具甲方抬頭的增值稅發(fā)票,確不能開具發(fā)票的費用,務必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確認,否則,不能核算為投資費用,甲方所需發(fā)票所產(chǎn)生的稅金由甲方自己承擔不能進入甲乙雙方的投資成本?!痹摋l實際是對確不能開具發(fā)票能不能核算為投資費用的約定,但原審法院卻曲解為“上述內(nèi)容是雙方對支出費用如何開具票據(jù)的約定,并不影響對雙方投資額的計算?!北簧显V人在庭審中只是稱沒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是因為上訴人沒付稅金,付稅金現(xiàn)在也可開具。在被上訴人承認雙方的投資沒有互相確認、沒有主張第10條僅是對如何開具票據(jù)所作約定、且第22條還就開具發(fā)票有專門約定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作出上述解釋意欲何為?

第五,原審法院武斷的得出“但原告提供的購貨發(fā)票中注明了購買貨物的名稱如高原型變壓器等,而這些配件與雙方制作的電鏟成本構成明細表中預估的配件相吻合,應為維修必備配件”。即便是屬于維修必備配件,也不能證明被上訴人購買的配件真實的用于雙方合作的電鏟項目,是否用于合作項目還需要查明的。被上訴人承認其是從事維修的專業(yè)公司,其服務對象可能眾多,并不限于雙方電鏟合作項目中的電鏟維修。被上訴人理應證明其購買的配件用于合作項目之中,被上訴人的入庫單表明采購的材料進入了其庫房,部分發(fā)票也是開具給被上訴人的,如何能說明被上訴人采購的配件一定是用在雙方電鏟合作項目上?

第六,原判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無原則的一概予以采信,但對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卻采用了截然相反的作法。被上訴人所稱的支出,或無合同、或無發(fā)票(增值稅發(fā)票)、或有發(fā)票但不是開具給上訴人的而是開具給被上訴人的、或是開具給上訴人的但沒交給上訴人、或無交貨憑據(jù)、或無合格證明、或無交付給上訴人及用于合作項目的證明,其僅有的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及付款憑據(jù)等無法證實交易行為的真實發(fā)生。按照《太重二手4立方電鏟轉讓協(xié)議》的約定,撫順匯盛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對電鏟完整并可以使用負責,被上訴人驗收合格后付尾款。被上訴人還須花大筆錢去購配件及進行維修?大連XX電機改造廠開具的三份順序號相連,開具時間在先,順序號卻在后,這樣明顯存在問題的財政《專用收款收據(jù)》,原審法院卻予以采信。原審判決在被上訴人沒有提供其從何處購買電鏟電控的情況下,卻直接認定2014年12月11日大連XX公司以400000元購買電鏟電控后,開具了名稱為上訴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將其認定為被上訴人的投資額。從發(fā)票來看,被上訴人將自己的商品賣給了上訴人,而這種買賣并未征得上訴人的同意。即便是合作的舊電鏟維修確實需要電控,被上訴人也確實將電控用于了合作項目,買賣的價格尚須雙方商定,不應按照其自定的價值計算投資。不排除被上訴人開具該發(fā)票的真實目的在于沖抵上訴人支付的40萬元定金。

第七,電鏟是特種設備,國家對其實行特別管理,原審法院卻將其視同為一般商品,強行要求上訴人為一個沒有合格證明、監(jiān)管部門不讓使用的特種設備買單。

二、原審裁判有失公允

被上訴人在《起訴狀》稱“但被告對原告工作期間的工資一直未付,對采購的設備更是未給付設備款”,其訴請“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電鏟等設備款共計1451001元”。被上訴人沒有提出解除協(xié)議的訴請,更沒有明確解除的是《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電鏟合同》?但原審法院在“原告訴稱”中卻替被上訴人增加了“但被告不按補充協(xié)議約定給付原告電鏟設備款”的內(nèi)容,進而認定“但在庭審中,原告要求解除協(xié)議、要求被告給付其投資款的訴訟請求明確,且符合雙方約定,應予以解除。同時,原告要求被告收購其電鏟投資,給付其投資款的訴訟請求亦符合雙方約定,予以扶持?!比舯簧显V人真有解除協(xié)議之訴請,原審法院為何不在判決主文中直接判決解除呢?解除之后雙方不需要對投資再進行清算?被上訴人訴請的是電鏟設備款,原審判決卻超出范圍進行裁判。原審法院違背了“不告不理”之訴訟基本原則。原審判決對上訴人在《民事答辯狀》中提及的.重要答辯意見有意省略,判決書未能客觀反映上訴人的答辯意見,對于證據(jù)沒有進行認真的審核認證,并說明其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對于上訴人指被上訴人存在欺詐及虛報及抬高采購價值,虛增投資額的問題原審法院根本未予理睬,原審法院的判決實難讓人信服。

原審判決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關系確定為“合資、合作經(jīng)營關系”,實為企業(yè)間的合伙型聯(lián)營或協(xié)作型關系。合作的解除或終止均需要進行清算,并按約定承擔債務、返還投資及分配合作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chǎn)等。雙方在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也有規(guī)定,但原審法院在雙方的合作關系尚未終止,合作經(jīng)營期間的債務沒有清償?shù)那闆r下,一味要求上訴人收購。原審判決使得被上訴人沒有承擔任何投資風險,將其所有的花費一古腦判由上訴人承擔,不僅有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之原則,而且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國有資產(chǎn)的流失。

三、原審程序違法

原審法院在對上訴人就管轄提出異議時,由一個審判員作出了(2015)X民二初字第707號民事裁定書,表明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但這次開庭采用的是合議庭,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款法院應“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但原審法院并未作出程序轉換裁定并送達當事人;也沒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nèi)告知當事人”。庭審中上訴人申請審判長回避,法庭未按規(guī)定宣布暫時休庭,進行合議,反而要強行繼續(xù)審理,后在上訴人的一再堅持下,審判長便要求上訴人必須當庭書寫書面回避申請,上訴人提交書面回避申請后,其徑直拿上去找院長簽批。法庭沒有征詢雙方是否有問題發(fā)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的最后意見”這些都省略了。申請回避是法律賦予當事人正當?shù)脑V訟權利,但有些審判人員卻不能正確對待,采取一些非理性的做法,甚至于作出明顯有失公正的判決更不應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判處結果有失公允,上訴人不存在違約,而被上訴人違約,其應賠償上訴人的損失,為此,上訴人特依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上訴,希冀得到公正之裁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合同 篇5

雙方在訂立該《住房買賣協(xié)議》時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平等處分權的規(guī)定,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雙方可以協(xié)商解除,或另行商議補救。

一、本協(xié)議的簽定違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則”。

在簽定當時,答辯人先是以租賃方式將房屋出租給被答辯人,有證據(jù)證明雙方租賃關系是存在的。

答辯人當時因經(jīng)濟緊張,急需用錢的情況下,被答辯人同意借給答辯人68000元人民幣,因債權保障趁人之危、脅迫就范、同時附加了口頭約定條件“還款退房”的基本事實。

答辯人產(chǎn)生重大誤解的這種情況下才簽定了這個不平等的“割房賠款”協(xié)議。

其本質上開始是抵押協(xié)議,將房屋兩證“產(chǎn)權、土地證”、及占有使用都抵押在了被答辯人手上,保證債權放心。

其實答辯人沒有賣房的真實意思,答辯人一時糊涂,法制意識不夠,為了盡快借到68000元現(xiàn)金救急,才被迫地簽定了該不平等買賣協(xié)議。

事后雙方還多次就還款贖房問題進行磋商。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不應該強人所難、奪人所居,引起其他矛盾。

二、本協(xié)議違背了“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原則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則,就是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diào)整合同主體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公平合理,大體上平衡,強調(diào)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xié)作。

本協(xié)議的簽定亦失去了這個原則,巴中房價大家有目共睹,江北中心地段房價應在當時1000元左右趨于合理,現(xiàn)在價格更高了,可是本案近140平方米帶裝修的房屋豈只值68000元,顯然價值是不對等的。

不公平、不誠實是雙方當事人造成本協(xié)議無效的重要原因。

一個是急需用錢解難,不顧后果、不加辨別亂簽協(xié)議。

一個是投機取巧,心機多變,從租賃到抵押演變成買賣。

難怪協(xié)議義務難以履行就不難理解了。

三、本協(xié)議的簽定損害了他人利益,違背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訂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才是有效的,才受法律保護。

這個房屋所有權是不是答辯人一個人所有呢?答辯人有沒有獨立的處分權呢?雙方擅自處分時該不該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呢?后面將有證據(jù)證明該買賣協(xié)議損害了他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根據(jù)本案真實實際情況,因此答辯人認為該協(xié)議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才具有法律約束力,既然該《房屋買賣協(xié)議》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就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雙方可以協(xié)商解除,或另行商議補救。

同時本案涉及的是不動產(chǎn)買賣,是以登記形式為要件,目前產(chǎn)權所有權性質沒有發(fā)生改變,《房屋買賣協(xié)議》沒有產(chǎn)生法律效力,協(xié)議約定也不是全面明確,且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達,能夠說明雙方原口頭協(xié)議承諾附加條件真實存在,如果雙方不能友好協(xié)商,希望法庭依法公正裁判!

民事合同 篇6

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總經(jīng)理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x中級人民法院(xxx)曲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xiàn)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xxx中級人民法院(xxx)曲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

二、請求依法進行改判;

三、請求判決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結果,理由如下:

一、被上訴人所供鉛精礦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1、被上訴人行為屬于根本性違約。

根據(j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原料購銷合同》第三條“質量要求:Pb≥60%。同批鉛精礦質量應基本一致,不得混入外來夾雜物?!钡谒臈l“鉛精礦含鉛主品位增減價及雜質扣除標準見附表?!痹凇躲U精礦含鉛主品位增減價及雜質扣除標準》附表1規(guī)定“60%

以上規(guī)定說明,主要鉛精礦應達到Pb≥60%,不達到此標準的少數(shù)鉛精礦可按照附表遞增和遞減,Pb

2、公安機關取樣檢測的結果證明上訴人所供的鉛精礦品位不合格。

(1)xxx年5月25日xxx公安局xxx公安分局民警xxx在上訴人xxx分公司粗鉛廠依法對堆放車間內(nèi)的xxx年4月29日、5月3日、5月4日被上訴人運到的鉛精礦進行取樣,經(jīng)均勻布點取樣后,混合十字對角四分法縮分,然后提取檢測鉛精礦一袋(灰黑色粉末狀物)。(詳見xxx年5月25日提取筆錄)

(2)xxx年6月5日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xxx公安局xxx分局委字[xxx]174號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委托書,委托xxx公安局xxx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對5月25日調(diào)取的鉛精礦進行檢測,委托書內(nèi)容“為打擊犯罪,特呈請對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鉛精礦進行價格鑒證。”(詳見委字[xxx]174號委托書)價格認證中心依據(jù)委托“依法對被騙13.14%Pb品位鉛精礦487.34噸的價格進行鑒定”(詳見區(qū)發(fā)改價鑒[xxx]158號鑒定結論書)并出具編號:區(qū)發(fā)改價鑒[xxx]158號的價格鑒定結論書,該結論書價格鑒定基準日為xxx年4月29日至xxx年5月4日,結論書認定xxx年4月29日、5月3日、5月4日共計487.34噸鉛精礦Pb13.14%,價格250532.00元。同時,在委字[xxx]174號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委托書中載明了5月25日調(diào)取的鉛精礦Pb都為13.14%。

在委托xxx公安局xxx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認證的同時,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偵查大隊還委托滇東地質礦產(chǎn)測試中心對5月25日調(diào)取的鉛精礦進行測試,滇東地質礦產(chǎn)測試中心出具編號P09-624檢測報告書,報告指出5月25日鉛精礦的Pb13.14%。

3、訊問筆錄證實5月3日、5月4日的鉛精礦均不合格。

民事合同 篇7

原告:盧某,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東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系字號為“佛山市XX區(qū)XX布行”個體工商戶的經(jīng)營者,經(jīng)營場所:佛山市XX區(qū)XXXXXXXXXXXX,注冊號:XXXXXXXXXXXX。

被告:歐某,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東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貨款人民幣XX拾XX萬XX仟XX佰XX拾元整(小寫:XXX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告從XXXX年XX月開始,向原告經(jīng)營的佛山市XX區(qū)XX布行(以下簡稱“XX布行”)購買布匹。經(jīng)原、被告雙方于XXXX年XX月XX日對帳確認:截至XXXX年XX月,被告共欠XX布行布款總金額為人民幣XX拾XX萬XX仟XX佰XX拾元整(小寫:XXXXXXX元),被告并于當天向原告出具了一張《欠條》。該《欠條》確認被告共欠XX布行布款總金額為人民幣XX拾XX萬XX仟XX佰XX拾元整(小寫:XXXXXXX元),被告并承諾從xxx0年7月至xxx1年6月,每月分期還清上述布款,其中xxx0年7月底償還人民幣XX拾萬元整(小寫:XXXXXXX元)、xxx0年8月底償還人民幣XX萬元整(小寫:XXXXXXX元)。然而,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條后,卻一直失去聯(lián)系不知所蹤,至今未向原告償還xxx0年7月、8月兩筆布款。

原告認為,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條后一直失去聯(lián)系且不知所蹤,至今未償還xxx0年7月、8月兩筆到期布款,被告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償還布款的義務,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有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要求被告即時一次性償還全部所欠布款;再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因被告所未支付的xxx0年7月、8月兩筆到期布款共為XXXXXXX元,該金額已達到全部布款總額XXXXXXX元的五分之一,所以原告有權利要求被告即時一次性支付全部布款。

綜上所述,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xiàn)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民事合同 篇8

答辯人:王XX,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XX區(qū)XX路XX小區(qū)XX幢XX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王XX告狀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贊成離婚。

答辯人贊成離婚,不是由于答辯人有婚外情,而是自原告去廣州事變、定居后,兩邊感情越來越疏遠,加之兩邊事變情形及經(jīng)濟前提產(chǎn)生了龐大轉變,差距也越來越大,導致兩邊伉儷無法交換,感情淡薄,以是答辯人贊成離婚。

二、婚生子王XX由答辯人供養(yǎng)。

原被告于1991年生養(yǎng)一子王XX,為了兒子的康健生長,答辯人要求供養(yǎng)兒子。

詳細來由有三點:

第一,作為男孩,隨父親糊口對改日后的生長,無論從心理上照舊從生理上,都更有利、更利便;

第二,原告恒久做買賣,基礎無暇照顧兒子,原本就是依賴她的怙恃供養(yǎng),此刻她怙恃已經(jīng)年老,身材也不是太好,而兒子又徐徐長大,尤其在生理上更必要家長的眷注,答辯人可以給以孩子所必要的關愛和領略。

同時,原告固然此刻經(jīng)濟前提好,但經(jīng)商賺和賠只在旦夕,經(jīng)濟并不不變,也更輕易失工作,而答辯人事變和收入均不變,不會大起大落,可以給孩子不變的、和平凡孩子一樣的、正常的糊口空間,對孩子的'康健生長都有輔佐;早幾年,為了給孩子更好的外部經(jīng)濟前提,把他送到廣州,每年只見屢次面,每次晤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辯人分開。

現(xiàn)在,孩子長大了,更必要完備的親情,這些都是他年老的外祖怙恃和繁忙的母親無法給以的,不能為了外部經(jīng)濟前提,忽略孩子心田的康健生長。

團結以上三點來由,答辯人要求供養(yǎng)孩子李XX。

三、伉儷配合家產(chǎn)依法分割。

答辯人在舉證時代提供了一些關于配合家產(chǎn)的證據(jù)。

同時原告此刻廣州做買賣,但因為她的存心遮蓋,答辯人無法查清她的家產(chǎn)狀況,哀求人民法院在查清家產(chǎn)的環(huán)境下,對伉儷配合家產(chǎn)依法分割。

民事合同 篇9

原告:北京++++儀器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xx市xx路,郵政編碼:xxxx

電話:xxxxxxxxxxxx

負責人:林++++,職務經(jīng)理

被告:熊xx

住所:xx市xx區(qū)xx鄉(xiāng)xx村x組x號

電話:xxxxxxxxx

案由:買賣合同欠款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23,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滯納金2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于xxx年6月22日簽訂《買賣合同》,被告向原告購買++++全站儀和++++鋁合金腳架等配件,總價款27,000元。合同約定,被告在xxx年7月25日付清貨款。還約定逾期付款時,按1%/天支付滯納金。被告熊xx于xxx年6月22日收取了全部合同標的物并出具簽字蓋章的《合同貨品簽收單》。

原告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嚴重違反了合同。根據(jù)《合同法》109條、114條應當承擔支付價款和支付違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被告應當支付貨款23,000元,還應按合同支付逾期滯納金23,000元(已經(jīng)大幅減少),并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08條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起訴,請貴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xx市花溪區(qū)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儀器有限公司

xx分公司

負責人:

xxx年六月十日

附:1、本狀副本1份;

2、書證3份。

民事合同 篇10

甲方(單位用):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甲方(個人用)姓名: 性別:

住址: 電話:

身份證號:

乙方: 律師事務所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甲方因 糾紛一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jīng)協(xié)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項包括(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提供處理委托事項的咨詢意見;

□代理甲方與對方或有關方進行交涉、協(xié)商或和解;

□代理一審訴訟;

□代理二審訴訟;

□代理執(zhí)行。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見授權委托書)

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包括(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承認訴訟請求;

□提起反訴;

□進行調(diào)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訴;

□申請執(zhí)行;

□收取或者收轉執(zhí)行標的;

□簽署、送達、接收法律文書。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jù)、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因代理需要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與乙方律師的聯(lián)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lián)系人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jù)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 、 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yè)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jù)法律做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jù)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jù),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jīng)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yè)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yè)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jù)、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本案訴訟標的額為 元。依據(jù)《遼寧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和《大連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按標的額的 %收取,共 元。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 O%)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fā)生的下列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和其他費用,由甲方承擔(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訴訟費 元人民幣;

□仲裁費 元人民幣;

□鑒定費 元人民幣;

□公證費 元人民幣;

□查檔費 元人民幣;

□差旅費(大連市內(nèi)四區(qū)以外代理案件發(fā)生的) 元人民幣;

□長途通訊費 元人民幣;

□復印費 元人民幣;

□翻譯費 元人民幣;

□資料費 元人民幣;

□其他 元人民幣。

甲方可按照乙方律師要求提前預支或事后實報實銷方式給付上述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jié)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不得向甲方收取除代理費和工作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乙方律師收取甲方所有費用須向甲方出具收取憑證。

上述費用的支付方式(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nèi)支付 元人民幣;

□自 后 日內(nèi)支付 元人民幣;

□雙方約定的支付方式:

。

(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后,乙方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shù)額。確需變更的,必須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

本合同終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并結清有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jīng)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guī)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jù)或者隱瞞重要情節(jié)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guī)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四條規(guī)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guī)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所其投保的執(zhí)業(yè)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jīng)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1、甲、乙雙方如果因本合同內(nèi)容的履行發(fā)生爭議,應當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大連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xiàn)行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2、甲方因乙方律師收費發(fā)生的糾紛,應依據(jù)《遼寧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到相關物價管理部門進行舉報或投訴。

3、甲方因乙方在執(zhí)業(yè)中有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紀律或執(zhí)業(yè)道德行為,甲方有權向所屬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xié)會投訴,但應提供充分的證據(jù)。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項為止。如需變更另行協(xié)議。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fā)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fā)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對以上合同已認真閱讀,不理解的條款已向乙方咨詢,現(xiàn)已明確合同內(nèi)容及簽約的后果。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民事合同 篇11

“合同詐騙”罪與非罪新解

《刑法》第224條規(guī)定了合同詐騙罪,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情況比較突出,合同詐騙罪作為當前司法實踐中的常見罪名,如何與民事欺詐行為劃分開來,涉及到當事人權利的維護與法律適用。

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存在諸多類似,往往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以“非法占有目的”為認定標準,也是以此作為判斷罪與非罪的界限,而往往對非法占有的法律特征和構成要件存在一定的分歧,給定罪帶來困惑。

為準確把握合同詐騙罪的主客觀要件特征,清楚劃分合同詐騙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律師整理如下識別要點及注意事項:

一、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區(qū)別:

民事欺詐中,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會有一些虛假不實的言語和行為,這與合同詐騙罪中的客觀行為及方法極為相似,司法實踐中正確區(qū)分具有重要意義,否則有可能將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罪混同,造成放縱犯罪或錯誤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不良后果。

兩者的區(qū)別主要是:

1、主觀目的的不同:合同詐騙罪以簽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民事欺詐雖然主觀上有欺詐,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觀上以追求謀利為目的。

2、行為性質不同:兩者都有欺騙行為存在,但二者的性質完全不同,民事欺詐主要是違背誠信原則,雖然客觀上當事人也采取欺騙方法,卻是在履行合同的前提下的欺騙,行為的目的只是出于謀利,使相對人產(chǎn)生錯識認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合同詐騙罪是想利用合同達到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犯罪行為人本質上沒有承擔合同義務的誠意,而是意圖使對方單方履行主要合同義務,非法將其財物占為已有。

3、欺詐的手段和程度不同:民事欺詐通常比較直接,有一定的限度,只要對方當事人加強警惕,多數(shù)是可以避免的;合同詐騙罪的手段更加隱蔽和惡劣,如偽造身份證明簽約等,被害人往往難以防范和避免。

從司法實踐看,有無“非法占有目的”是區(qū)分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關鍵。刑法列舉了合同詐騙罪客觀方面的五種行為,如果有證據(jù)能證明有這些行為存在,原則上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時還需要綜合考察以下因素,最終確定主觀特征:

一是、行為人的履約能力:履行合同能力是基礎,如果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故意夸大履約能力,合同訂立后不努力創(chuàng)造條件履行合同,這種情況應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訂立合同時無履行能力,但事后經(jīng)過努力,具備了履約能力,且有積極的履行行為,或行為人有部分能力或提供了擔保,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應屬于民事欺詐。

二是、行為人履約行為: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一般沒有履行合同行為,即使有部分能力,也是為誘騙對方當事人,意圖使對方當事人交付財物而將其非法占有,如果行為人有履行能力,并為履地合同做了客觀努力,即使未能完全履行,也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是、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行為人如果將取得的財物全部或部分用于揮霍或從事非法活動、償還他人債務、攜款逃匿等,應當推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將取得的財物全部或大部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便客觀上未能完全履行,也應認定為民事欺詐。

四是、行為人事后態(tài)度:如果行為人事后積極挽救對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損失,能主動承擔違約責任或制訂還款計劃保證履行,則不應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為人不采取積極措施補救對方損失,不承擔違約責任,甚至推拖責任或有逃匿行為的,一般應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二、單位犯與自然人犯的區(qū)別:

根據(jù)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未作為單位犯罪起訴的單位犯罪案件處理精神,審判程序并無不當,但由此反映的單位犯與自然人犯在司法中突顯的問題,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構成即有單位又有個人,二者區(qū)別是:

一是、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主體不同;

二是、行為人是否為單位利益、體現(xiàn)單位整體意志還是個人意志,實施合同詐騙罪的行為在主觀上是否為單位利益,客觀上所得利益是否歸屬單位。單位行為必須是以單位決策機構決定或認可的行為,看該行為是否經(jīng)過單位決定或認可,是否體現(xiàn)單位的整體意志,客觀上是否表現(xiàn)為單位以其人力或財力實施。

三是、單位犯罪中,如果個人有部分分贓,即有單位人員將合同詐騙所得財物的一部分歸單位所有,一部分歸個人所有,則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構成和共同犯罪情況認定。

三、交易次數(shù)在定性中的作用:

多個主體、多個法律關系并存的情況下,在單次業(yè)務中,行為人在某一業(yè)務中使用欺詐手段,將另一方持有的財物占為已有并處分,此行為本身來看符合合同詐騙罪的客觀特征。如果考慮這一行為發(fā)生的具體背景,業(yè)務聯(lián)系過程,或將業(yè)務放在整體背景下,或有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參與,這種情況下,對此行為要慎重評價。合同詐騙罪是主客觀統(tǒng)一的整體,是行為與結果的有機整體,應同時重視或考查對規(guī)范的違反和對利益的侵犯兩方面。

四、采取欺詐手段簽訂合同,將所得款大部分用于合同履行的情況,如何定性:

行為人獲得財物后,進行了履行合同的努力,并非簽訂合同后聽任不管,或采取轉移、隱匿資產(chǎn),使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或不具備履行條件,這種情況下,容易發(fā)生錯誤推斷。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基本反映不履行合同的故意,則應當推定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把獲取的財物又投入履行行為或履行中介活動,而不是用揮霍、償還債務或攜款逃匿,沒有明顯的侵吞合同款的行為,這種情況下即使客觀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亦很難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宜按合同詐騙罪處理。

五、受害人未受實際損失對定性的影響:

實踐中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時使用了如冒用他人名義,虛假出資等欺詐手段,但受害人基于對土地增值、市場供求與風險市場因素的合理預期,通過商業(yè)運作和經(jīng)營活動,獲得了收益,同時合同目的得以實現(xiàn),當事人并沒有因為行為人欺詐行為而受到損失,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客觀方面可能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欺詐特征,此時應當立足于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情況分析,不以個人的手段為判斷標準。合同詐騙罪保護的客體是財產(chǎn)權,而不是交易中的誠實信用,不能因為一方在交易中有不誠實的行為,就認定為詐騙犯罪,如果最后沒有造成另一方當事人財產(chǎn)損失的話,不以合同詐騙罪追究責任。

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行為人騙取財物沒有從事非法活動,而是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正當用途的情況,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也不愿意履行合同,而是想利用合同得到當事人的財物,用于解決自身生產(chǎn)經(jīng)營中的問題,待問題得到解決后再歸還財物,在問題尚未解決以前,以各種理由拖延歸還,這種情況屬于“合同騙用”,對此,有人認為對于合同騙用行為,應當區(qū)分臨時騙用與長期占用拒不歸還分別處理。臨時騙用的情形是,行為人想利用合同作應急之用,渡過困難期后歸還,并無永久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行為人有歸還誠意和愿意承擔責任的態(tài)度,同時行為人還必須確有解決困難和承擔責任的實際行動。長期占有不還的情形:隨時間推移,行為人采取打欠條、切斷聯(lián)系等方式拖延履行合同,將合同款用于償還債務或其他經(jīng)營項目。相當長的時間內(nèi)拒絕履行,其主觀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明顯,表面上看行為人沒有揮霍、潛逃等侵吞合同款的行為,但實際上行為在對方多次推促下,具有償還條件卻不歸還,僅僅是口頭上承諾履行,事實上卻以種種理由拖延或搪塞,長期占有他人財物,這種情況下雖然他人的財物所有權表面上沒有明顯被完全剝奪,但長期拖欠與占用的行為,事實上已經(jīng)占有他人財物,所有權處于事實被奪的狀態(tài),具有完全被剝奪的現(xiàn)實危險,依法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七、法律價值體現(xiàn):

合同作為經(jīng)濟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紐帶,對市場經(jīng)濟的完善和社會有序運行起著巨大作用,合同詐騙罪是伴隨著合同制度的產(chǎn)生發(fā)展而出現(xiàn)的新型欺詐經(jīng)濟犯罪,擾亂了市場秩序,侵害了公民個人合法財產(chǎn)所有權,違反了國家管理制度,必須依法打擊。但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完全禁止或避免欺詐行為是不可能的,交易中的許多欺詐行為無法都用刑法手段規(guī)制,大多數(shù)靠當事人自身避免。因此,從法律上將此類行為分為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罪,絕大多數(shù)此類行為以民事法律進行調(diào)整,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如果損害了國家利益,合同當然無效,如果損害的不是國家利益,則賦予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如果行為人未能通過法律程序撤銷的,合同仍然有效。立法如此規(guī)定的目的是維護民事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以便更多地保仿受害方的利益,被害方如果認為受欺詐而與行為人訂立合同,其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從刑法的角度看,刑法作為社會規(guī)制行為的最后防線,根據(jù)一定的規(guī)則控制和處理,能夠用其他手段調(diào)整的違法行為,盡量不用刑法手段,刑法作為所有社會體系中最具強制力的法律手段,也不是萬能的,必須以其他手段結合起來,才能有效維持社會秩序。

合同糾紛、欺詐糾紛、合同詐騙都在不同的經(jīng)濟環(huán)境下不斷變換反復出現(xiàn),因此在辦理合同詐騙類犯罪案件時,依據(jù)刑法規(guī)定的內(nèi)容,根據(jù)幾種情況相互之間的界限,準確區(qū)分和認定,對實踐中錯綜復雜的案件,在考察案件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進而對該行為屬于民事還是刑事進行分析判斷,還可以根據(jù)案件能否以民事手段來維護被害人的財產(chǎn)權、是否確有必要動用刑法手段,作為認定合同詐騙與民事欺詐的考查點之一。北京天依張生貴整理

民事合同 篇12

上訴人(一審被告)姚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東省xx市XXXX94號,公民身份證號:370302XXXXXXXX.

上訴人(一審被告):xxXX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住所地:xx中國財富陶瓷城XXXX, 注冊號: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X

上訴人(一審被告):李X,女,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東省xx市XXXXXXX94號,公民身份證號:370302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廣東XX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金利鎮(zhèn)金陶工業(yè)園,注冊號: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XX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xxxx)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xxxx)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發(fā)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一審程序違法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168條之規(guī)定:“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jù),無須人民法院調(diào)查收集證據(jù)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1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shù)眾多的”。本案中,訴訟標的近百萬,合同標的額達1000萬元之巨,雙方爭議意見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可謂事實不清楚、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存在原則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審依法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法院按簡易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程序違法。

2、判決書多列訴訟參加人,亦屬程序違法。本案判決書中列明被上訴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XX,廣東經(jīng)緯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但一審訴訟過程中,從來沒有該律師參加過法庭庭審等訴訟程序,一審判決書中卻列明該律師為被上訴人一審的委托代理人,屬于多列訴訟參加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亦屬程序違法。

3、本案一審追加上訴人李X為被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李X在本案爭議合同中沒有簽名,不是合同當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權利,當然也不能承擔合同義務,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4、上訴人姚X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簽訂合同的行為是作為xxXX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業(yè)法人的對外代表機關,其行為是法定的職務行為,因此,本案姚X簽訂合同的行為本身就是xxXX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的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xxXX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yè)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一審隨意將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為被告并判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二、本案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關于代理權濫用問題?!袄钔ā笔潜簧显V人的銷售業(yè)務人員,本案《經(jīng)銷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訴人與xxXX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簽訂,在該《經(jīng)銷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托,代表姚X及xxXX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辦理與自己公司的同一銷售合同事務,明顯屬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為中同時為雙方代理的代理權濫用的法律禁止行為,該行為如同在同一訴訟案件中,一個人同時接受原、被告的委托進行同一訴訟代理行為,這樣的代理在開庭時會出現(xiàn)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讀完起訴狀又接著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讀相反意見的答辯狀,這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不能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唯一要件,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利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即所有的民事行為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否則,就是無效的。因此,一審判決中以“姚X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權原告的員工李通作為業(yè)務代表,是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為由而否定李通代理權濫用法律事實的成立,嚴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2、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鏈相互矛盾,不能自圓其說。(1)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不能因合同標的達千萬之巨就可認定合同已經(jīng)履行,合同條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觀念上的權利義務,不能成為現(xiàn)實的權利義務,這與標的額大小沒有必然聯(lián)系。而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所涉《銷售合同》標的額達1000萬元之巨,合同沒有履行“有違一般陶瓷行業(yè)大額交易的常理”為由認定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全是一種主觀臆斷。如現(xiàn)在的借貸糾紛,只有借條或借款合同,而沒有交付事實,不管合同數(shù)額多大,都不能認定還款義務的成就。(2)本案中,被上訴人簽訂合同后,被上訴人從來沒有向上訴人履行交貨義務,被上訴人也從來沒有進行任何形式的結算付款義務,被上訴人提供的對帳單、銀行結算流水明細等證據(jù)形成的證據(jù)鏈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證。被上訴人出示的對帳單沒有被上訴人的簽字確認,而與對帳單一一對應的銀行結算明細的結算人是黃明鑫和劉健,經(jīng)查證,黃明鑫是被上訴人的銷售業(yè)務人員,與李通是同事,劉健上訴人則均不認識。而對這一明顯的事實,一審判決卻故意遺漏分析,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有枉法裁判之嫌。(3)從被上訴人提供的電話通話明細,都是首先撥打0533-5XXXX的電話,然后撥打0533-5XXXXX,而0533-5XXXXX并不是上訴人的電話,0533-5XXXXX又是一個打印社的公用傳真號,存在不特定多個公司、門面共用的事實,況且,電話通話只是一種通信方式,并不是意思表示本身,無法證明本案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實。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明顯讓人感到地方保護、有意偏袒被上訴人的判決取向。被上訴人隱瞞事實,移花接木,欺詐訴訟,意圖讓上訴人無端償債,違背誠信原則和公平正義,嚴重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X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

姚X 李X

xxxx年12月1日

民事合同 篇13

針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買賣合同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但被答辯人已經(jīng)支付了所有貨款,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即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已終止,故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被答辯人提交的12月7日的“退貨單”并非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購買的貨物清單,而是答辯人以退貨方式與被答辯人合意折價后形成的還款單。從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1、該份貨單的形成地點是在答辯人的經(jīng)營場所;是被答辯人主動到答辯人處要求答辯人支付貨款的;

2、該份貨單與其他“送貨單”相比有兩點明顯的區(qū)別,月7日的貨單底部收貨欠款人處并沒有答辯人簽名,而其他的送貨單均有答辯人的親筆簽名;且該份貨單的標題處“送貨單”被改成了“退貨單”,該改動是由被答辯人完成的。

結合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可以證實,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形成的該份清單不是答辯人的購貨清單,而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退貨的清單;

(二)、答辯人從始經(jīng)營養(yǎng)蝦生意,2012年12月7日與被答辯人結算付款后,答辯人便結束了在臺山市沖樓八家的生意,回了縉云老家,2012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辯人聽聞答辯人要休業(yè)回家后,才到答辯人處催討貨款。后答辯人便依照現(xiàn)實情況將剩余材料退貨后還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貨款已由現(xiàn)金支付完全。

綜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合意形成的2012年12月7日的貨單并非是“送貨單”,而是一份“退貨單”,也是在2012年12月7日的當日,答辯人已將所有的貨款結清,故雙方雖有過買賣合同關系,但該合同關系已在2012年12月7日答辯人支付貨款后因合同履行完畢而終結,故被答辯人訴稱的答辯人尚欠貨款22190元并非事實,請法庭予以駁回。

二、該案件訴訟時效已過,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2012年12月7日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最后一次往來聯(lián)系,2012年12月7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形成的“退貨單”即為雙方在口頭結算后,答辯人以退貨的方式抵消部分貨款,從而可以證實,2012年12月7日,雙方已經(jīng)對最后的'貨款金額進行了結算,那么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本案訴訟時效已過,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訴請。

綜上,不管是實體上答辯人已經(jīng)完全支付貨款的事實,還是程序上該案件已過訴訟時效,本案都應依法予以駁回,故懇請法庭依法駁回訴請。

發(fā)問:

1、原告你與被告是什么關系?

普通的買賣關系。---在臺山市除了被告和你有買賣關系,還有沒有他的朋友和你有買賣關系;

2、2012年12月7日你到被告處做什么?---當天你們是否對被告欠你多少貨款進行過口頭或者書面結算?----2012年12月7日那張貨單上的字是不是你寫的?----你訴狀中的訴請數(shù)額是怎么形成的?---如果像你說的被告還欠你貨款,你在2012年12月7日以后是否有向他催討貨款,是怎么聯(lián)系的?

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chǎn)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到達或者應當?shù)竭_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nèi)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fā)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向山東省高院出具批復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向山東省高院出具批復,答復:“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jīng)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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